致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我叫刘人宁,是(2013)通民初字第11505号判当事人张某某的妻子兼代理人。
我实名检举揭发通州区法院、张家湾庭长原海涛在判决书中,恶意隐瞒我方全部证据,隐瞒重要诉讼事实,从而达到掩盖案件真相,枉法判决、并利用判决条款,恶意迫害老百姓的行为。
案件起因:2年前我出售一套位于通州时尚街区的房产,签约当时政府严打阴阳合同,中介说避不了税,我老公让出了10来万税费,买卖双方成交于115万的优惠价格。比当时同小区相近面积的房子单价便宜了1000多,总价便宜了将近10万元。相当于提前承担了买卖双方的税费。
结果买方在拿到低价后,没几天又伙同中介,故意避开我方,私下做了把交易价格变更为88万的低价网签。过户时买方因为签约时就知晓我方卖房的目的,是急于拿卖房款归还10月份到期的大额债务,因此买方便企图以蛮横要挟的方式逼迫我老公在低价合同上签字。因买方交易中还有其他违约行为,我老公觉得一买方人品有风险、二是签约时已经让出了税费没义务,因此没有答应跟她签低价合同,结果竟被对方彪悍地告到法院,并在诉讼期间,伪造我老公签名,无耻恶意地要求履行她伪造签名的低价合同。
以上过户当天的情况,有过户当天对方通过中介催告我、要我3天内必须按88万履行,否则将走法律程序的“电话录音1”、“电话录音2”等证据证明。该电话录音,有我方的通讯详单记录、以及对方自己提交的2012年10月份的通讯详单记录,可以佐证。
以上诉讼过程中对方伪造、并要求履行88万假合同的事实,有2013年10月22日的庭审笔录、2013年11月6日的庭审笔录、2014年1月23日的庭审笔录,等众多笔录事实可以证明。
案件结果:我方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揭穿了对方伪造签名的事实。可是面对鉴定结果,原海涛庭长不但不肯判假合同无效,不肯撤销假网签,甚至连鉴定费还要我出一半!还在判决中逼我7天内将房屋过户给对方!甚至连对方逾期2年的70万尾款也不判决支付给我。
原海涛庭长在判决书中刻意隐瞒本案真相。判决书中只列对方提交的证据,我方全部20多项证据、包括我方用来证明过户未成原因的过户当天的电话录音1、电话录音2等,全部被他隐瞒。判决书中未作任何提及。让看判决书的人以为本案中,我方未能提交出任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原海涛对我方证据是否采信,未作出任何明确结论,更未公开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明显违反了最高院的法律规定。
除了隐瞒证据。原海涛还刻意隐瞒诉讼事实。对方2年时间坚持要求履行88万的诉讼事实,有2年来的庭审笔录足以证明。但原海涛却在判决书中刻意遮掩,让看判决书的人,完全了解不到对方伪造签名、并在法庭上公然恶意要求履行88万合同的事实,从而误以为本案中,对方从一开始所要求履行的就是115万合同。实际上,对方是在88万合同的签名被司法鉴定出伪造事实之后,才在2014年3月26日开庭时变更诉求,转回头去要求履行115万合同。
另外,原海涛还刻意隐瞒本案的合同事实。本案买卖双方签约之初,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着明确的约定。但这些与本案明显相关的合同事实,也在原海涛的判决书上看不到,被原海涛所隐瞒。
……
不仅如此,原海涛还在2014年4月18日下发的判决书中,依据对方提交的一个只有7天有效期,早在2014年4月1日就已经失效作废的70万存款证明,做出判定,认定对方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从而无视对方的违约和恶意伪造的非法事实,判决我方7天内将房屋过户给对方。可是,原海涛却故意只判我方过户,不判对方付款。尽管对方在提交所谓资金证明时表示能够现金支付70万,原海涛却故意不判对方支付。
我拿到判决后,因为震惊和害怕,第一件事情就是去交易中心咨询。过户窗口的工作人员向我证实,对方只要拿着这个生效判决来过户,交易中心就必须给对方办理过户。因为根据最高院有关协助执行的规定,交易中心无权去核实和调查对方是否付款给我,也无权去认定判决的对错。
也就是说,对方明明只付了45万元首付,可是却能拿着原海涛庭长的生效判决,去交易中心直接过户走我的房屋现价市值180万左右的房产!
面对证明对方伪造签名事实的司法鉴定文书,原海涛不仅不判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连伪造签名、伪造合同证据的行为和事实也不肯依法给予对方任何处罚。而我方,别说赔偿,连剩余70万,还得启动另外的司法程序去追讨!……原海涛的这份恶意判决,使得我方在已经应诉2年的基础上,不知道后面还要花多少年才能去追讨到70万购房款!人生多少年,将在诉讼中度过!这样悲惨的后果,令我方简直不敢想象!
本案已经诉讼了2年,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主审法官原海涛,面对本案中已被司法鉴定出是对方恶意伪造的88万的虚假合同,不但故意驳回我方请求确认无效的反诉请求、还故意驳回我方请求判令对方协助注销的反诉请求。使得当事双方之间关于88万假合同的诉争焦点在诉讼2年之后,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我方,却反而因为原海涛的判决,面临一个房产被人过户,而70万都很可能无法拿到的巨大风险!
虽然我国民事案件施行二审终审制度,但是也并不说明一审法官就可以不负责任的乱判。就可以隐瞒证据、隐瞒诉讼事实、隐瞒合同事实、枉法裁判。甚至利用非法的判决条款,去肆意地迫害老百姓。令老百姓不但不能够通过审判解决纠纷,反而有可能因恶意的判决文书,而面临被法官迫害的更加巨大的风险。
我方现已上诉,二审已经过去2个月,最多1个月就要结案。因三中院二审法官一直没开庭,我方非常担忧。一旦二审错误维持原判,我方将多少年陷入追讨、陷入举报、陷入申诉的深渊。恳求纪检领导,依法审查我对原海涛法官的检举!并请依法监督本案二审的审理!我方紧急呼吁,不要让错案再继续,不要让老百姓的房产和财产、因错误和不当的判决而被人夺走!
举报人:刘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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