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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当初签约时的政府形势,以及对方以税高为由砍价的事实前提,所以,后来的网签,包括公积金贷款所存档的合同,都是违规操作和伪造的。首先,网签完全没有征得我方同意,是完全避开我方,是对方偷偷擅自将115万变更成88万。第二,公积金88万合同上的签字,也没有叫我老公签字,而是伪造的我老公的签字。
最后,到了过户的时候,因为我方已经知晓,对方知道瞒不过去了,就以打官司为由威胁我方在88万合同上签字!我方不签,对方打了个电话,不知道是跟法官还是律师,然后就离开交易中心。我让中介叫都叫不回。
当天中午,对方让中介打电话给我。催告我方必须在3天内按照88万“原合同”履行!否则就走法律程序!我方再次重申了不同意按88万的4条理由,第1条就是115万已经让出税费,第2条是对方毫无诚信…… 而对方在要求我方签字时,却没有任何理由能够讲,唯一的“理由”就是要挟,要走法律程序(以上情节有电话录音)。
试问,假如对方当初没有提出不能避税之说,假如当初有避税之说,能不写进合同或协议吗? !你们中介制造阴阳合同,操作避税,难道有可能只是口头说?!
又或者,假如真有口头约定,你认为对方有必要偷偷在88万合同上伪造我方的签名吗?
70万贷款的数字没错,但是88万合同的数字错了!最最重要的是,对方在起诉的时候,在诉讼请求中,故意不写要求履行的是哪份合同,故意含糊其辞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后来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上,我曾直接询问对方,问她发起诉讼,究竟是要求履行哪个合同,115万,还是88万。对方明确表态,她的诉讼请求同原审的诉讼请求,所要求履行的是价格为88万的房屋买卖合同!!!
(而我方当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注销88万虚假合同,要求继续履行115万!)
即便是在我方申请司法鉴定88万合同上的笔迹之后,对方也没有放弃想要履行88万合同的恶意和贪婪的诉讼请求!而是向法庭撒谎,说公积金中心有多份我老公签字的88万的合同,要求对全部88万合同进行鉴定,即便是她向法庭提交的这个合同被鉴定出不是我方的签字,只要其他几份中有任何一份被鉴定成我老公的签字,就可以认为88万合同是有效的。—— 最后的事实是,公积金中心连一个88万合同的原件也没有!全部都是伪造签名的88万合同的复印件!
对方是在鉴定结果出来,揭穿88万合同上的签字是伪造的我老公签字的结论出来之后,才变更了诉讼请求,转回头去要求履行115万合同!但是,对方要求履行88万合同的表态,以及2年来为达此目的所做的种种谎言和不择手段、毫无底线的行为,已经是不容忽略的事实。并且也记入了庭审笔录!更有庭审录像可以更加充分暴露对方当时的贪婪和恶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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