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通州区法院、张家湾法庭的庭长、原海涛:
我是你所主审的(2013)通民初字第11505号案件的当事人刘人宁。一目了然的案情,却用了长达6个月的诉讼,迎来你不公正到令人匪夷所思、瞠目结舌的判决!你颠倒黑白的判决书足令任何一个知晓此案的公民震惊、恐惧、更感到无比愤怒!
现在,我决定不惧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份,挑战你这个堂堂的张家湾法庭的庭长,我要公开讨一个法官的说法,公开求一份法律的公正, 我要将你这份涉嫌与被告王某合谋侵占原告房产的判决,公之于众,让所有的人,都看到,都了解!我要公开向你逐一“求教”,在贯穿整个审判过程之中,你这个堂堂法官究竟是怎样如何无视法律的尊严,无视百姓的正当权利,一步一步不断做出那种种龌龊的勾当!
以下是我对你的七大质问!
质问1:为何你的判决书,要剥夺我方收取王某拖欠长达2年的70万余款的权利?!
本案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过长达6个月的审理,你完全了解买方王某恶意拖欠两年仍未支付70万购房尾款的事实,你也应该了解由于王某的恶意逾期,造成我被逼无奈,只能在2013年1月份(过年前夕)又临时贱卖掉另一套房产还债所造成的巨大损失100多万!但令我震惊的是,你的判决书,不仅只字未提让王某承担逾期责任,甚至在明知王某毫无诚信一直赖账的情况下,连70万购房款本身,居然都不要求王某支付!
现将你判决书的第二项全文复制如下:“被告张某某(我老公)协助原告王某办理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里小区5号楼某×层×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依据该条内容,王某在仅支付45万首付款的情况下,便能持你的生效判决直接过户、从而获得2012年8月4日合同约定的价值115万的房产的所有权!由于原判决只字未提如何支付剩余尾款70万,王某完全可以不主动支付、甚至不支付。如果王某不支付,我方只能在判决生效后,被迫再启动另外的法律程序去追讨。很可能根本等不及我方启动追讨的法律程序,王某就能把已获取产权的房屋迅速转卖,则我方别说赔偿了,连70万的卖房款,都很可能永远拿不到!
原海涛,这就是你所作出的判决!在你的判决下,我不仅要承担此套房余款70万两年拿不到的损失,还要承担因此被迫在2年前贱卖掉另一套根本无需卖掉的房产还债带来的120万损失,还要承担2年不平官司对我整个家庭生活带来的巨大破坏,我不仅没有获得恶意停止交易、拖延支付购房款的王某的半点赔偿,连被她恶意拖欠的70万购房款,你居然都不判她支付!还判让我7天之内无条件给她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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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对等”,这是一个最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为何你在判决书中只要求我协助过户,却对王某应当何时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事情只字不提!难道你认为,在判决生效7日内,不论王某是否付款,我都应该协助王某过户吗?难道你不认为,对于一个没有诚信到了需要对簿公堂的买主,我至少需要拿到她恶意拖欠两年之久的房款后才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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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你判决的当天下午,我在惊吓和悲愤之中去通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确认你这份不公正判决的效力。过户窗口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都很惊讶。没有人不为你的判决内容而感到诧异!交易中心负责权属转移登记的工作人员,向我们印证了你这份判决所蕴含的神奇效力:
1、 一旦判决生效,无需卖房人张某某出面,买方王某就可以直接拿着生效证明和你的判决,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直接取得张某某的房屋所有权!
2、 至于我方房款是否收到,交易中心无权、也无能力去做调查!而且,根据最高院有关协助执行的文件规定,交易中心也无权去判定判决书的对错!
……
原海涛,我难以置信,你做为一个庭长,竟敢于公然做出这样违反常识的判决!我与你有何等冤仇,你竟至于如此运用你手中神圣的法律,去助人侵占我的房屋、剥夺我收取尾款的权利!原来,你比任何人都懂法,当然你也比任何人都会“用法”!你的判决竟然会帮助违约方王某,在只付45万首付款的情况下,便能获得市价现值180万的房屋!
原海涛,是什么蒙蔽了你的双眼?你的良心?如果你没疯,我只能说恐怕这笔账你早算过了,你的行为让我无法不怀疑,这其中王某获得的135万差价产生的利润,恐怕就是支持你肆意妄为疯狂判决的主因!
写到此处,我的手都在发颤!悲愤的眼泪再次盈眶!几十万的民事案件,也许跟那些几千万,甚至以亿计数的大案相比,确实不算什么大案。可是对我来说,却是关系到全部身家的后半生的生活!对我的家庭来说,这是所有!我们老百姓损失不起!也不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