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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实名举报:通州区张家湾法庭 原海涛法官 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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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8:37:12 | 只看该作者
质问2:为何你在判决书中,竟然会依据一张已经失效和作废的资金证明,去判定王某具有支付房款的能力?


王某的70万个人存款证明,是你用来判决双方继续履行115万合同的重要依据。现将你判决书中相关内容原文复制如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2行):

“现王某提供其支付房屋余款的资金证明,即王某具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故其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然而,你所据以判定王某具有“支付房款能力”的这个资金证明,其有效期是从2014年3月26日,到2014年4月1日。也就是说,这个所谓的70万资金证明,只有5天的有效期。4月1日一过,就已经失效了,废纸一张。而你却在2014年4月18日,做出判决,以这张失效作废的资金证明作为依据,判定“王某具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能力(原文)”,当然你的重点,你的判决目的在后面,“故其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文)”。原海涛庭长,你为王某操了多大心啊!


身为一名法官,你当然清楚,王某就算有1000万的存款证明,也完全不能说明王某会诚意支付我70万,要她支付这拖了2年的70万,必须是您法官的判决啊,如果她早愿意支付,压根就没有这场官司了。如果判决书里面都没有针对王某的支付要求,要资金证明何用?更何况,这个所谓的资金证明有效期只有5天!在你判决之时早就已经失效!你居然把这个当成她的证据!


看到你的判决,我方终于完全明白了,王某的所谓存款证明,只是你用来逼我7天内过户的一个幌子!你一方面用她失效的资金证明,勉强去证明其有付款能力,再以王某有付款能力作为理由,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然后再顺势做出要求我方7天内过户的判决。但另一方面,你却故意只字不要求王某在过户之前需要把她的70万付给我!你似乎也完全忘却了王某拿出资金证明时声称剩余70万她有这个钱、可以全款付!尽管你把王某这个声称可以全款支付的表态已经记入2014年3月26日的笔录!


原海涛庭长,让大家来看看你的真面目,看看你是多么不遗余力地帮助王某。看看你是怎样龌龊地在你的判决条款中,给我留下了一个被人侵占房屋的大坑!你这个副庭长,又是何等娴熟、何等阴险地在运用你的裁判权利、杀人不见血地去侵犯一个与你无冤无仇的老百姓和当事人。

到今天我总算醒悟,为何在法庭上当我欲对该资金证明发表质疑意见时,你会迫切打断我的陈述,越俎代庖说,“你的意思就是与案无关,对吧?”然后你不待我辩解就指示书记员,“就写与案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而我当时本来想发表的质证意见是:

1、王某的70万本应在2012年支付给我,而不是2014年。王某已经逾期了500多天,而这个逾期是因为王某在115万的交易中,恶意伪造88.44万合同,不肯按115万合同履约,并公然、明确表态、妄图要求履行这个交易价格仅为88.44万的虚假合同!王某是在她非法恶意伪造合同的事实被揭穿之后,才在2014年回过头来又要求履行2012年的115万合同,所以我方无法接受。


2、王某现在假惺惺愿意支付70万。可是在王某恶意要求履行她伪造的88.44万虚假合同的2年期间,房价早已大幅上涨,房地产市场的情势已经发生了变更,2012年签订合同时的交易基础已经不复存在。2012年,70万在同小区能买到46平米的房屋,但2014年,仅能买到27平米的房屋。2012年的70万跟2014年的70万,很明显已经不再具备相同的购买力。王某此时再来履行交易,明显有损我方利益。


3、从2012年到2014年,王某为了达到一个非法的目的无理取闹了将近2年,并且毫无依据地将我方告上法庭。王某理应为其停止交易、恶意伪造88.44万合同、恶意诉讼、恶意要求履行88.44万合同、以及拖延付款500多天的行为和事实,承担逾期和违约责任。


——由于你这个主审法官在王某提交70万资金证明的新证据之后,故意不询问我是否需要质证时间,故意阻止我方说话,甚至越俎代庖,擅自笔录。导致我在法庭上未能表达出自己的意见。


可叹我作为一个老百姓,法庭经验显然缺乏。我也万万没有料到你原理是如此老谋深算、和阴险恶意。虽然因为被你阻止发表意见感到很不舒服,而且也觉得仅仅“与本案无关”四个字,不足以表达我的态度。但是我当时却又天真地以为,既然你这个法官都说与案无关了,一定是你认为与案无关,我没必要多讲。所以我就顺从了你的阻止,没有坚持发表自己的意见。


直到后来看到你的判决书,我才知道你行为背后的目的!原来你是生怕法庭笔录上留下不利于你采信70万存款证明的质证意见,使得你无法做出你早已既定的判决结果!所以你才在法庭上如此制止我说话,如此越蛆代庖替我发表质证意见!


原海涛庭长,我没有冤枉你吧,有2014年3月26日的庭审录像为证。你放心,我会去各有关部门举报你的。我们可以共同欣赏、共同质证2014年3月26日的庭审录像,我在此也公开提醒你不要去毁灭和修改庭审录像,我相信你不至于吧,否则,你又如何自证你的“清白”!



再次质问你,原庭长,你在本案中,如何竟能依据一张已经失效作废的所谓资金证明,得出“王某具有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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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8:38:50 | 只看该作者
质问3:为何你在判决书中、竟然会全盘彻底隐瞒我向你提交的所有证据?
      

我在法庭上提交了厚厚一本、几十个证据,用以证明本案不是我不按合同过户,而是因王某方再三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更有因王某的违约给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证据。然而你在判决书中却仅仅只列出了王某这方提交的材料,甚至她过期的资金证明都当个证据,而对我的证据完全不提,一个都没有体现。现将判决书中,证据认定事项下的全部原文复制如下: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定金收条、汇款凭证、结婚证、家庭购房申请表、证明、贷款承诺书、鉴定文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原海涛,对当事双方的证据,依法进行认证,并公开认证理由和结论,是你身为本案主审法官的工作和职责。可是,你对我方提交的证据,不仅不肯一视同仁、给予依法认证的待遇,公开认证结论,却甚而至于一股脑在判决书中直接隐瞒我方全部证据,明显是为了方便你在最后的判决内容中,以我方“未提交充分证据”为由,驳回我方的合理诉求(见判决书第6页第11行)。


作为当事人,我方并非强制要求、也无权要求法官必须采信我方全部证据,因为裁判的权利在于法官。但是法官也要尊重事实、依法办案,而不能任意作为。即便是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你全部都不同意采信,但至少也应当在判决书中给出不予采信的明确结论,并公开阐述你的理由。而不是全盘遗漏,彻底隐瞒,让读判决的人,看到你的判决之后,误以为本案中,只有王某方提交了证据、而我方竟未提交任何证据!


——————————


由于你一手遮天地隐瞒和遗漏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使得你在判决书中无需公开明确阐述你是否采信我方证据的理由和结论。面对你这样一份判决书,我方纵然很想对你不采信我方证据的事实进行申辩,却发现因看不到你不采信的理由,竟然无从辨起。你就是这样在无形中、使用旁人难以察觉的方式,剥夺了我方对你的证据认定结论的上诉权、和抗辩权。你这样的判决书,实在是杀人不见血,判决书就是你伤害老百姓的刀!


我无法不质问你:原庭长,你为何在判决书中只列王某证据,完全不列我方几十项重要证据?并且还造成我没有提交证据的假象?你为什么要这么做,你又凭什么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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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8:42:27 | 只看该作者


质问4、你为何在判决书中,隐瞒买卖双方在合同上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重要约定内容?


2012年8月4日,当事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编号L-02-1103979),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情形存在以下约定: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参见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第2项)。”


——以上关于“逾期付款”的约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有重要的依据作用。同时也是王某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和违约责任的重要合同依据。而你却在判决书中对如此重要的合同约定,只字不提,完全漠视。


——试问,你如此隐瞒本案的合同事实,原因何在?你的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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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8:43:04 | 只看该作者
质问5: 你为何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双方的诉争起因、和将近两年的诉争焦点?!

对本案诉争起因和诉争分歧的认定,你在判决书中惜墨如金,仅仅只给了14个字。原文如下“因双方产生分歧,未办理过户手续”。——试问,既然双方产生分歧,具体是何种分歧?各自的观点是什么?难道说你原庭长审了6个月,开了5次庭,竟然连诉争起因和分歧,都没有弄明白吗?

当然不是。本案中,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是115万,但却毫无诚信、外加贪婪无耻的王某,却在莫须有的88.44万合同上恶意伪造我老公的签名,并无耻要求履行虚假的88.44万合同的情况和事实,贯穿整个交易和诉讼过程,你早就完全清楚!要知道你审了整整6个月,反反复复开了5次庭,前4次王某始终坚持要求履行的是88.44万元假合同!王某的这些非法的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早已记录并体现在庭审笔录中。更何况,为了鉴定88.44万合同的真伪,我方已经不得不花费9000元鉴定费,申请对88.44万假合同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仅仅围绕鉴定88.44万合同上签名真伪的事情,你就已经专门开了三次庭!


—— 以上事实,有王某2012年起诉当时提交的编号为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签名栏空白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双方都提交过的建委网站网签合同查询单,2012年10月19日过户当天的电话录音1、过户当天的电话录音2、王某提交的2012年10月份的电话详单(含10月19日的电话记录),我方提交的2012年10月19日的电话详单记录,2013年10月22日王某以我老公签字了为理由(实际是她自己伪造)、在法庭上明确表态要求履行88.44万假合同的庭审笔录,以及北京天平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以及2013年11月6日的庭审笔录、2014年1月23日的庭审笔录、2014年3月26日的庭审笔录等等,可以证明。


因此,你并非不知道本案诉争纠纷的起因是因为:一个交易价格为115万的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和一个莫须有的纯系王某恶意伪造的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假合同!你也并非不知道双方的分歧是我方要求履行115万合同,而王某却公然地、无耻地、恶意地要求履行她所伪造的88.44万合同!——你之所以刻意在判决书中回避双方的诉争分歧,只是为了你既定的判决结果,为了鼎力协助王某非法占有我方的房产,你必须在认定事实时,刻意遮掩!



————————

你为了王某,真的是用心良苦。即便是因为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文书,你不可能隐瞒,因此你在判决书中不得不提到司法鉴定的情况,但你在提及的时候也是精心措辞。你只提王某提交了编号为c615695的合同,而刻意不提及该合同上房屋的交易价格被变更为88.44万元、与真实交易价格115万不符的重要信息!更加全然不提,王某向法庭提交该88.44万合同的目的,是公然、明确、和无耻地要求履行该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合同!现将你提及司法鉴定时的相关内容,原文复制如下:


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合同编号c615695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我老公申请对该合同是否为原件和合同中“张某某”的签订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1、涉案检材合同编号为C615695,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是原件;2、涉案材料中“张某某”的签名与样本中“张某某”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的。


————————

试问,假如不是因为王某无耻地、以我老公签字了(实际是她自己伪造)为理由,要求履行该88.44万元的假合同,我方又何必浪费时间,并花费高达9000元的鉴定费,去申请鉴定?!


——原庭长,你如此刻意、如此精心地,在判决书中隐瞒本案的诉争起因,隐瞒王某与我方因88.44万元假合同产生分歧,并为此已经诉争近两年的案件事实,你的用意何在?你的公正何存!?


——为什么你要让看到你判决书的人,完全了解不到王某曾经恶意要求履行她伪造的88.44万元合同的案件事实?原庭长,你为什么要在判决书中替王某遮掩?


——原庭长,你你的所作所为,令我困惑,你这个法官,究竟是来裁判本案的,还是来协助王某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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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8:43:42 | 只看该作者
质问6: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字,要求履行假合同,你居然判我老公出一半鉴定费,理由何在?!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交伪造我老公签名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合同编号为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的合同,要求履行,我方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在2014年2月12日,做出了鉴定意见:涉案材料中“张某某”的签名不是我张某某书写。这份鉴定结论已经充分证明了王某伪造88.44万合同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102条的规定,对于这种伪造合同和证据的行为,不但应要求其承担全部鉴定费,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你身为主审法官,对这种违法行径伪非但不予以谴责、惩罚,反而竟不惜枉法裁判,居然令被诬陷受害的我方还要替王某分担一半伪证的鉴定费?你这种对王某体贴细微到几千元的鉴定费用都帮她算计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真是让人出离愤怒!亦让人匪夷所思!




原海涛,到底是怎样的动力,能够使你如此不遗余力地帮助伪造证据的王某,神奇地无视鉴定结果、作出如此荒诞的判决?庭长原海涛,你这样判决不怕被天下人耻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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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8:45:38 | 只看该作者

质问7、你以各种借口 ,拒不判令王某协助注销88.44万虚假网签,是何原因?!


鉴于本案房屋真实交易价格是115万,而王某却伪造我老公签名、恶意要求履行88.44万合同的事实,我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判令王某协助办理注销编号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注销手续”。


我方的诉讼请求,不仅有事实依据,更有法律依据。现将相关法律法规复制如下:


1、京财税(2011)418号文件规定,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 很明显依据以上法律,本案中已经明显威胁到我方利益的、88.44万元假合同的网上备案,理应注销。


但你原大法官,却在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名的鉴定报告出来之后,竟以“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本案情况予以处理,本案不予处理”为由,驳回我方要求“判令王某协助办理注销88.44万元网签合同备案手续”的请求,试问,你的判决依据何在?


关于网签合同的注销流程,政府部门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现将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原文复制如下:

(一)注销已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后,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各区县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双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件到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由服务窗口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注销手续。

2.交易双方对解除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交易任何一方可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


(二)解除未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一方当事人以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为由要求注销尚未完成的网上信息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实后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申请注销的一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的,申请注销的当事人可向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申请,区县建委(房管局)会在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双方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继续履行相应的手续;如果到时还未提交的,也可以注销合同网上信息。

—————————

本案中,虽然我老公没有在88.44万元网签合同上签字,但由于存在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字的事实,除法院之外,“相关部门”并无权确认我老公签字的真伪。所以,本案中的88.44万元合同是否该注销,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因此,我方反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协助注销该88.44万元假合同,正是依据上述政府部门的规定。

可是,你却在鉴定结论出来、查明88.44万合同上签字确系王某伪造的事实之后,本该依法明判,支持我方的诉求。而你却故意只做一半的工作,你只肯查,却不肯判。所以你反用鉴定结果,似乎伪造签名的合同,在你眼里已经直接变成了签名栏空白的“未签字合同”,于是以“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本案情况处理”为由,驳回我方要求判令王某协助注销88.44万合同的合法诉求。使得本案中的88.44万非法网签依然存在,诉争纠纷完全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解决。


原庭长,你这样审办案子,究竟意欲何为?


试问,“相关部门”并非审判机构。代理人不懂,“相关部门”有权在研读本案情况和司法鉴定报告后,“根据本案情况”,代替法院去做出一个: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报告、是否同意我方注销网签合同诉求的判决吗?


我方在收到你的判决之后,无奈按你判决书指示,再去交易中心申请注销。结果果不其然,王某再次无耻地拿着那份伪造签名的合同,去交易中心阻挠注销。辩称自己对鉴定结果不认可,谎称她已经上诉(实际上是我方上诉,王某当然并未上诉),将要申请重新鉴定,并以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第二条“有签字合同的注销程序”作为依据,声称该88.44万元合同是有签字的合同,她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意见不一致,应由法院判决……


现交易中心已向我方出具了书面盖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本案情况根据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方只有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原海涛,我无法不质问你,你在明知本案交易是115万,88.44万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事实之后,却故意一而再地,反用鉴定结论,去驳回我方要求确认88.44万合同无效、和要求注销88.44万合同的合法诉求,你这么不遗余力的维护王某和她伪造的88.44万元合同,究竟好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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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8:46:09 | 只看该作者
结束语:

庭长原海涛,给你的公开信写到这里,我也不想再多写了。虽然在审判过程中,你多次不允许我说话,在我需要对鉴定结果发表意见时,你多次违法限制我,要求我只说认可还是不认可,蛮横地阻止我表达,把我其他好多想要控诉王某、并打算申请法院对王某伪造虚假合同的行为依法惩处的意见,都憋在了肚子里,在法庭上得不到机会申诉。

还有2013年9月26日第一次开庭,你看到我当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王某协助注销88.44万元合同,要求继续履行115万元合同时,一再诱导我变更诉讼请求,一而再、再而三地问我到底是要履行,还是要解除合同…… 等等,等等。这些感受,这些怀疑,我都不想再细述了。


好多不公正的审办事实,相信应该有庭审录像已经一一记录。

我只想说,在与王某诉讼的过程中,我强烈地感觉到,自己并不是在跟王某诉讼,而是在跟你这个张家湾法庭的副庭长诉讼,我这个并非法律专业的老百姓,需要跟你这个专业的法官,斗智斗勇,去抗御你在审办过程中的种种不公、种种计谋;去认识你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所以,我输了。

而且输的很惨,惨到我完全意料不到你居然能勇于做出一个仅要求我方过户、而完全不要求王某付款的判决!惨到我完全意想不到自己向法庭提交的几十个证据,在判决书中会被直接遗漏,更意想不到王某无理维护、恶意要求履行88.44万合同,这样贯穿整个交易和诉讼过程的事实,也居然会被全盘隐瞒、被你直接无视。

我在震惊、忧心、和悲愤之余,真的很惊诧于你的勇气!惊诧于你竟然可以做到如此罔顾事实,如此是非不分,赤裸裸地偏袒王某,大力协助王某无需支付剩余款项、便可将我的房屋过户。原海涛,你如此为所欲为,枉法裁判,你就没有半点害怕、没有半点忌惮吗?


一百多万的房屋纠纷,对任何一个老百姓的家庭来说,足以影响整个家庭的全部!假如真的因为你的判决给别的家庭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的损失,你就不怕坐牢吗?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是几百年前郑板桥的话。我很想说,如果你想发财的话,请你就去经商吧,你这样“隐瞒证据“、“隐瞒事实”、为王某“遮掩是非”、“使得王某无需付款就能过户”的判决书,无法不让人怀疑你也许是在贩卖法律、也许是在贩卖公平。

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者。做为一名法官,本应该感到肩上的使命与法袍披身的荣光。自从习主席上台,抓苍蝇,打老虎,连小老百姓都能预感到,一个风清气正的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而你,却依然占据在法官的位置上,用你是非不分、枉法掠夺的判决,制造着民怨、民怒、和民愤!


习主席早在上任伊始就说过,“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我严重怀疑你根本无视习主席的话。因为,我在你的判决书中找不到一星半点的公正!

……

我记得我曾经书面告诉过你原海涛庭长:认认真真,打一场干干净净的官司,是我直面这场诉讼的一份信念。而现在,你很成功地用你的判决耻笑了我、如同给了我一个巨大的耳光。在接到判决的那些日子,我真是不止一次在怀疑自己,耗费近两年的时光、希望用打事实和打证据的方式、去尝试追求一次公平公正的审判的想法,是不是太天真、太可笑。

原海涛,你所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11505号民事判决,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不公正、和错误的判决,而是一个剥夺当事人房屋财产权益的、满怀恶意的判决。


你判决后面的隐语,我读懂了:“88.44万合同不无效、不注销!鉴定费各出一半!房子你必须过户,而王某欠款70万却可以不付!”你用你的淫威,向我宣战:“什么证据呀事实呀,都是狗屁。鉴定等于白做,材料等于白递。判决是我写,我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你能怎么样?”


是呀,我,一个平头百姓而已。我能怎么样呢,除了上诉,我也就只能写写公开信了。但是我相信,虽然我不能把你怎样,但是在北京,在最高院,或是在党中央,一定还是会有人可以把你怎么样的。一定是有人能够主持公道的。一定是有法律,是有法规,可以约束到一个法官的恶意行为。我要不停地写,不停地投诉,我这个小老百姓,祈求、盼望着有一天,我这个小案子,可以得到一场公正的审判!而你这个隐瞒证据、隐瞒事实、掩盖是非、枉法判决的“隐瞒大王”、“隐瞒法官”,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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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9:08:06 | 只看该作者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9 12:11
没吱声咋啦?人家低调,回避咋啦?那是制度。你说话真不讲理

拉风哥的一句,“闭肛”,矮油,真是经典: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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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9:09:52 | 只看该作者
烟花坠 发表于 14-7-29 22:25
别考虑了,楼主已经动摇了,嫌这庙太小,想换天涯大庙。

我永远不会离开亲爱的八通,在拿到公正的判决之前,之后,都不会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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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ihjw 发表于 14-7-30 19:19:19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周四开庭的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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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0 19:25:09 | 只看该作者
lwihjw 发表于 14-7-30 19:19
不知道周四开庭的结果如何!


周四开庭之后,我申请了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回避。周一合议庭的一个法官通知我去开庭,然后告诉我回避申请已支持。会有新的合议庭来审这个案子。我会一直跟踪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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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门户 发表于 14-7-30 21:23:35 | 只看该作者
:time::time::time::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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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有一种颜色 发表于 14-7-31 08:58: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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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31 11:25:40 | 只看该作者
烟花坠 发表于 14-7-30 23:17
你要是败诉你就离开吧,太丢人,换个新号来吧,就像从新做人一样


假如我败诉,丢人的是这个社会,这个腐败透底的国家。

不要以为事不关己,说不好哪一天你就会遇到强权,就会遇到欺凌。

即便是告到最高院,我也要求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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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非凤 发表于 14-8-1 12:22:19 | 只看该作者
烟花坠 发表于 14-8-1 11:29
小团伙、小帮派,要不得

人家言论自由,您差不多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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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王中王 发表于 14-8-1 13:45:07 | 只看该作者
沆瀣一气,不枪毙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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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非凤 发表于 14-8-1 18:03:31 | 只看该作者
烟花坠 发表于 14-8-1 17:52
骂人也是言论自由吗?这事要是在言论自由的美国,败诉者不服法庭的判决,也可以在网上骂法官吗?

可是法官有错在先!难道当官的就可以胡作非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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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非凤 发表于 14-8-1 18:23:47 | 只看该作者
烟花坠 发表于 14-8-1 18:09
有什么证据证明法官错判了?你就听楼主一面之辞就说法官错啦?你这叫偏听偏信

反问,你怎么就说楼主说的不是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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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非凤 发表于 14-8-2 11:19:08 | 只看该作者
烟花坠 发表于 14-8-2 11:03
反你个猪蹄子啊。就算她说的是事实,要失败了,事实管个毛

黑鬼,没同情心!鄙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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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王中王 发表于 14-8-2 18:48:05 | 只看该作者
某人连点寻求真理的意识都没有,就别在这提真理不真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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