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7、你以各种借口 ,拒不判令王某协助注销88.44万虚假网签,是何原因?!
鉴于本案房屋真实交易价格是115万,而王某却伪造我老公签名、恶意要求履行88.44万合同的事实,我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判令王某协助办理注销编号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注销手续”。
我方的诉讼请求,不仅有事实依据,更有法律依据。现将相关法律法规复制如下:
1、京财税(2011)418号文件规定,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 很明显依据以上法律,本案中已经明显威胁到我方利益的、88.44万元假合同的网上备案,理应注销。
但你原大法官,却在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名的鉴定报告出来之后,竟以“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本案情况予以处理,本案不予处理”为由,驳回我方要求“判令王某协助办理注销88.44万元网签合同备案手续”的请求,试问,你的判决依据何在?
关于网签合同的注销流程,政府部门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现将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原文复制如下:
(一)注销已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后,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各区县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双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件到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由服务窗口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注销手续。
2.交易双方对解除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交易任何一方可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
(二)解除未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一方当事人以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为由要求注销尚未完成的网上信息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实后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申请注销的一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的,申请注销的当事人可向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申请,区县建委(房管局)会在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双方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继续履行相应的手续;如果到时还未提交的,也可以注销合同网上信息。
—————————
本案中,虽然我老公没有在88.44万元网签合同上签字,但由于存在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字的事实,除法院之外,“相关部门”并无权确认我老公签字的真伪。所以,本案中的88.44万元合同是否该注销,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因此,我方反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协助注销该88.44万元假合同,正是依据上述政府部门的规定。
可是,你却在鉴定结论出来、查明88.44万合同上签字确系王某伪造的事实之后,本该依法明判,支持我方的诉求。而你却故意只做一半的工作,你只肯查,却不肯判。所以你反用鉴定结果,似乎伪造签名的合同,在你眼里已经直接变成了签名栏空白的“未签字合同”,于是以“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本案情况处理”为由,驳回我方要求判令王某协助注销88.44万合同的合法诉求。使得本案中的88.44万非法网签依然存在,诉争纠纷完全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解决。
原庭长,你这样审办案子,究竟意欲何为?
试问,“相关部门”并非审判机构。代理人不懂,“相关部门”有权在研读本案情况和司法鉴定报告后,“根据本案情况”,代替法院去做出一个: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报告、是否同意我方注销网签合同诉求的判决吗?
我方在收到你的判决之后,无奈按你判决书指示,再去交易中心申请注销。结果果不其然,王某再次无耻地拿着那份伪造签名的合同,去交易中心阻挠注销。辩称自己对鉴定结果不认可,谎称她已经上诉(实际上是我方上诉,王某当然并未上诉),将要申请重新鉴定,并以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第二条“有签字合同的注销程序”作为依据,声称该88.44万元合同是有签字的合同,她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意见不一致,应由法院判决……
现交易中心已向我方出具了书面盖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本案情况根据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方只有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原海涛,我无法不质问你,你在明知本案交易是115万,88.44万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事实之后,却故意一而再地,反用鉴定结论,去驳回我方要求确认88.44万合同无效、和要求注销88.44万合同的合法诉求,你这么不遗余力的维护王某和她伪造的88.44万元合同,究竟好处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