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隐瞒王某长时间要求履行88.44万假签字合同的事实,刻意遮掩本案真相。然后在后续判决中,以“未提交充分证据”为由,做出完全不追究王某违约责任的判决。
王某并非一开始就同意履行115万合同。正是因为王某以打官司要挟我方与其签订88.44万合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王某是在以各种谎言、甚至不惜伪造88.44万假签字合同,坚持其履行88.44万合同的诉讼请求将近2年之后,当司法鉴定文书证明了其伪造事实,才变更诉讼请求、转回头要求继续履行2012年的115万合同。
如此关键和重要的诉讼事实,竟然在判决书中几乎没有体现。判决书对本案诉争起因和诉争分歧的认定,只有短短14个字。“因双方产生分歧,未办理过户手续”。却对具体的分歧,尤其是面对88.44万假合同的争议,王某与我方的观点和诉求,故意避而不提。
即便是因为“鉴定文书”实在无法隐瞒,必须在判决书中有所交待,原海涛庭长也是精心措辞:“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合同编号c615695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我方申请对该合同是否为原件和合同中“张某某”的签订进行笔迹鉴定”。——既不注明王某所提交的合同上、交易价格是88.44万这么重要的信息,更不公开,王某向法庭提交该88.44万合同的目的、是要求履行该88.44万合同的事实。
原海涛庭长,就是这样在判决书中刻意隐瞒本案真相,从而掩盖王某的违约事实。以便于他在最后的判决内容中,无视王某的违约行为、做出完全不追究王某违约责任的错误判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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