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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7月24日下午开庭,是否有网友愿意去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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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nho5 发表于 14-7-20 10:35: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过抗争,总算拿到三中院的开庭通知!
我的案子是公开开庭审理,可以持身份证旁听的。这段时间非常感谢善良正义的八通网友给我的鼓励和支持!当然也有个别表示疑问的,所以,我想在这里邀请八通网友一块去旁听这个案子的审理。

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官的调查询问,还有双方的质证。

网友中有感兴趣的吗?地点就在地铁5号线北苑路北站旁边。7月24日本周四下午三点,三中院21法庭。
或者我的电话,133-9150-3157。要是您愿意旁听,我朋友可以开车接送。


被害人实名举报:通州区人民法院  张家湾法庭  原海涛法官  枉法裁判

质问8:我的判决书,你为什么不按最高院的规定上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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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咸的涩涩的 发表于 14-7-20 10:37:04 | 只看该作者
:Q啥案子啊,说来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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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湾法庭判的,协助伪造假签名低价合同的买方,判她不用付款,仅凭45万首付,就可以在种种违约之后,不仅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还可以无需再付后续款项,便能拿着张家湾的判决,过户走我180万的房子……  发表于 14-7-2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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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ylslylll 发表于 14-7-20 10:41: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你确认被上诉人会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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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会。因为二审开庭很重要。如果对方不去,根据法律规定,就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就算有法官帮忙,对方也不可能说庭都不出了。  发表于 14-7-2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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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0:47:22 | 只看该作者
张家湾法庭:原海涛庭长所作出的判决书、存在严重问题

                                    
1、依据一张失效作废的70万存款证明、判定王某“有支付房款”的能力,然后以此明显牵强的认定作为依据,判令我方7天内过户,却故意不判王某何时支付剩余70万房款。从而协助无付款能力的王某、抢夺我方房产。

重审判决书,以“现王某提供其支付房屋余款的资金证明”,判定“即王某具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该判定明显有误。

王某提供的所谓70万“个人存款证明”,有效期只有短短7天。是从2014年3月26日到4月1日。也就是说过了2014年4月1日,这个证明就失作废了,变成了一张废纸。而原海涛庭长,却在2014年4月18日,仍据此失效作废的所谓存款证明,认定王某具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明显缺乏依据。

我方认为,根据这张短短7天便作废的存款证明,再结合,王某在法庭上表示“可以全款支付剩余尾款”、而原海涛庭长却在下发判决时、故意不判王某何时付款的事实,足以让我方怀疑:王某压根就没有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所谓的存款证明,只是一个幌子。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原海涛庭长判令我方7天内把房屋过户给王某。方便原海涛庭长协助已经缺乏购买能力的王某,不用支付尾款,便能凭借一纸判决,抢夺走我方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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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0:48:51 | 只看该作者

2、在隐瞒我方全部证据之后,以“未提交充分证据”为由,驳回我方的合法诉求。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我方在重审时提交了厚厚一本、几十个证据,用以证明本案不是我方不按合同过户,而是因王某再三违约、无理要求我方与其签订88.44万合同,从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更有证明因王某的违约、给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证据。

然而原海涛庭长在判决书中列出的只有王某这方提交的所谓“证据”,甚至连王某过期的资金证明最后都当个证据被采信了。却对我方证据只字未提,一个都没有体现。造成我没有提交证据的假象。从而在最后的判决内容中,以“未提交充分证据”为由,驳回我方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合理诉求(见判决书第6页第11行)。

面对原海涛庭长的不公正行为,我方恳请二审法官,对我方重审时提交的证据、以及上诉时提交的证据,依法质证,对我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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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0:58:13 | 只看该作者

3、隐瞒王某长时间要求履行88.44万假签字合同的事实,刻意遮掩本案真相。然后在后续判决中,以“未提交充分证据”为由,做出完全不追究王某违约责任的判决。

王某并非一开始就同意履行115万合同。正是因为王某以打官司要挟我方与其签订88.44万合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王某是在以各种谎言、甚至不惜伪造88.44万假签字合同,坚持其履行88.44万合同的诉讼请求将近2年之后,当司法鉴定文书证明了其伪造事实,才变更诉讼请求、转回头要求继续履行2012年的115万合同。

如此关键和重要的诉讼事实,竟然在判决书中几乎没有体现。判决书对本案诉争起因和诉争分歧的认定,只有短短14个字。“因双方产生分歧,未办理过户手续”。却对具体的分歧,尤其是面对88.44万假合同的争议,王某与我方的观点和诉求,故意避而不提。

即便是因为“鉴定文书”实在无法隐瞒,必须在判决书中有所交待,原海涛庭长也是精心措辞:“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交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合同编号c615695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我方申请对该合同是否为原件和合同中“张某某”的签订进行笔迹鉴定”。——既不注明王某所提交的合同上、交易价格是88.44万这么重要的信息,更不公开,王某向法庭提交该88.44万合同的目的、是要求履行该88.44万合同的事实。

原海涛庭长,就是这样在判决书中刻意隐瞒本案真相,从而掩盖王某的违约事实。以便于他在最后的判决内容中,无视王某的违约行为、做出完全不追究王某违约责任的错误判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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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1:01:43 | 只看该作者

4、隐瞒合同中有关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重要内容,从而在后续判决中、完全不追究王某70万购房款已经实际逾期500多天的违约责任。

2012年8月4日签订的115万合同中,关于买受人逾期付款,存在以下约定: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参见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第2项)。

——本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为115万,王某至今只付了45万,其余70万,本应在2012年以贷款方式支付。假如王某与我方在2012年10月19日正常过户,根据公积金中心10个工作日放款的规定,我方最晚会在2012年11月9日收到全部115万款项。但是由于王某非法要求按88.44万履约的原因、以及王某无确切依据的诉讼,导致交易停止,房屋没有过户,70万购房款逾期500多天未支付。这个责任与其他部门无关、理应由王某承担。

因此,115万合同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我方认为王某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十分重要。但原海涛庭长却隐瞒了相关合同事实,从而在后续的判决中,面对70万购房款逾期500多天的事实,完全没有要求王某承担任何逾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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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1:07:48 | 只看该作者

5、面对假签字合同,在经司法鉴定证明是王某伪造之后,仍不肯支持我方请求判令注销88.44万网签合同的合理诉求。

京财税(2011)418号文件规定,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依据以上法律,本案中,编号为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合同的网上签约合同,违反法律和政府规定,理应注销。

关于网签合同的注销流程,政府部门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现将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原文复制如下:

(一)注销已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后,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各区县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双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件到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由服务窗口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注销手续。

2.交易双方对解除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交易任何一方可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

(二)解除未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流程

一方当事人以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为由要求注销尚未完成的网上信息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实后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申请注销的一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配合的,申请注销的当事人可向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申请,区县建委(房管局)会在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交易双方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继续履行相应的手续;如果到时还未提交的,也可以注销合同网上信息。

——本案中,虽然我老公没有在88.44万元网签合同上签字,但由于存在王某伪造我老公签字的事实,除法院之外,“相关部门”并无权确认我老公签字的真伪。所以,本案中的88.44万元合同是否该注销,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因此,我方反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某协助注销该88.44万元假合同,正是依据上述政府部门的规定。  我方的诉讼请求,不仅有115万真实价格的事实依据,更有前述多项法律、法规、以及体现政府政策的文件依据。

因此在经过司法鉴定程序、查明88.44万合同上签字确系王某伪造的事实之后,原海涛庭长本应该依据鉴定文书、以及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支持我方的合理合法诉求。

但原海涛庭长却只做一半的工作,只管查,不管判。把决定是否注销88.44万合同的责任,推脱到所谓“相关部门”。使得本案官司打了近2年,88.44万的虚假错误网签合同,这个导致交易无法继续的矛盾根源依旧存在。未能有效解决问题。

我方在判决之后,依据判决书指示,再次去交易中心申请注销。结果是王某再次拿着已被鉴定出是伪造的88.44万合同,去交易中心阻挠注销。辩称自己对鉴定结果不认可,谎称她已经上诉(实际上是我方上诉,王某当然并未上诉),将要申请重新鉴定,并以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第二条“有签字合同的注销程序”作为依据,表示她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意见不一致,应由法院判决……
现交易中心已向我方出具了书面盖章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本案情况根据京建发(2010)1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方只有“持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我方请二审法官依法支持我方请求“判令王某协助办理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注销手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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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1:17:40 | 只看该作者
6、对王某提交的假签字合同的鉴定费用,要求我方替王某分担一半。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交伪造我老公签名的、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22日、合同编号为C615695、交易价格为88.44万的合同,要求履行,我方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在2014年2月12日,做出了鉴定意见:涉案材料中“张某某”的签名不是张某某书写。这份鉴定结论已经充分证明了王某伪造88.44万合同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102条的规定,对于这种伪造合同和证据的行为,不但应要求其承担全部鉴定费,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重审判决,对这种违法行径伪非但没有依法惩罚,反而判令被诬陷受害的我方还要替王某分担一半伪证的鉴定费!不仅让人匪夷所思!亦让人出离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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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1:20:13 | 只看该作者
7、无视“要求继续履行”是守约方的权利、而不是违约方权利的法律规定,无视王某长期要求履行88.44万合同的违约行为,判决支持王某要求守约方继续履行115万合同的非法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部分、以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该条法律。可知“继续履行”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违约方的权利”。本案中,是否继续履行,只有守约方张某某有权提出这种要求。因此,对于违约方王某要求“判令张某某继续履行115万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重审判决在隐瞒我方证据、隐瞒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合同内容、隐瞒王某违约事实,并在依据一张作废的存款证明,判定“王某具有支付房款、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支持王某要求判令我方与其继续履行2012年115万合同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明有误;所依据的法律,明显不当。

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全文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试问,在双方签订115万合同之后,王某强行要求我方与其签订88.44万合同,甚至在88.44万合同上伪造签字、并以假签字合同为依据、恶意要求履行88.44万假合同……当事人王某的以上行为,难道还不算违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吗?!面对王某自身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该条法律的客观事实,怎么还能够依据该法律去支持王某的诉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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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1:21:02 | 只看该作者
结论:

综上所述,首先,重审判决隐瞒我方全部证据,不但没有依法做出是否采信的结论,更没有依法公开是否采信、以及是否采信的理由。

其次,王某要求履行88.44万假合同的事实,已经贯穿整个交易和诉讼过程,不仅有我方和王某方均已提交的建委的网签信息可以作证,更有2年来的众多庭审笔录可以证明、而且双方还为此进行了司法鉴定程序。然而,这么明显足以认定王某已经根本性违约的事实,竟然在重审判决书中被精心掩盖。

另外,连合同上有关逾期付款责任的条款,重审判决书也完全无视了。

——总之,重审判决书,就是这样,通过隐瞒证据、隐瞒事实、隐瞒合同内容等隐瞒行为,来遮掩本案的真相,遮掩王某的违约行为,从而做出丝毫不追究王某违约责任的判决。

更有甚者,重审判决不仅不追求王某的违约责任,还以不公的判决,卖力协助违约方王某,使得无支付购房款能力的王某,可以不付款就过户走我方的房子!

重审判决之枉法程度,令人惊异!更给我方家庭带来巨大的难以承受的压力!我方不明白同为当事人,并无冤仇,重审判决为何竟至于如此迫害我方!竟然要帮助对方抢夺我方的房产!

请求二审法院明察以上问题,明鉴本案事实,给本案一个依法的、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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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1:24:28 | 只看该作者
pyylslylll 发表于 14-7-20 10:41
你确认被上诉人会出庭吗?

我确定对方必然出庭。因为现在对方的胃口还是很大。虽然司法鉴定摆在那里,但是因为有法官的偏袒和卖力协助,一审判决她不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还可以仅凭45万首付,就可以凭借原海涛庭长的判决书,过户走我现值180万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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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1:28:24 | 只看该作者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1:24
我确定对方必然出庭。因为现在对方的胃口还是很大。虽然司法鉴定摆在那里,但是因为有法官的偏袒和卖力协 ...

如果不出庭,根据法律,必须承担不出庭的不利后果。所以,对方肯定会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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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ylslylll 发表于 14-7-20 12:35: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祝你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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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激,你的祝福。打官司真是太操心了。尤其是当法官似乎成了对方的高参。这种压力让头发都白了。  发表于 14-7-20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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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六六 发表于 14-7-20 12:48:49 | 只看该作者
你应该向检察院举报啊,现在实名举报必查。而且伪造合同要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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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没错,不过周四要开庭,这两天要准备开庭,所以没来得及去检察院。等开完庭再去。  发表于 14-7-2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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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六六 发表于 14-7-20 12:55:4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法院黑的不行,经历过民事,经济纠纷的都知道。
什么时候也清理一下法院系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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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4-7-20 15:32:11 | 只看该作者
刘六六 发表于 14-7-20 12:55
现在法院黑的不行,经历过民事,经济纠纷的都知道。
什么时候也清理一下法院系统啊。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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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tye 发表于 14-7-20 20:28:01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你之前的帖子,我看你现在主要有两点:1,对判决不服;2,认为法官本人存在枉法行为。

两件事要分开处理,不要混为一谈。
1,对判决不服,可依法定程序向市中院上诉。
上诉只说案件本身,摆证据,说疑点。不要说关于法官的问题。
2,认为法官有枉法行为。
首先,你必须有实质证据,比如有法官有与诉讼另一方勾结的证据等等,如果你没有实质证据,建议你不要提此事,提了也不会有结果。
如果确有证据,你可以向区法院党委及审判委员会检举,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区检察院以书面形式检举;同时抄送给区人大。 如果区检察院不接收你的检举,你可以要求其出具不接收检举的回执,如果对方不出具,你可以以录音等方式取得区检察院不接收检举的证据,将法官枉法与区检察院不接收检举的行为一同检举到市检察院和区人大。

你上诉过程中说法官有问题,意义不大,对你也没什么好处,向市纪检委举报也意义不大,纪检委是市委机构,对这类事件基本不会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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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黑羽 发表于 14-7-20 20:32:40 | 只看该作者
但愿楼主能得到公正的庭审吧,但天朝这个大环境,可能性连五成都到不了,完全是靠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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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x_6_liu 发表于 14-7-20 21:55:46 | 只看该作者
打官司,真是身心疲惫,祝你能够胜诉~!!: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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