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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理由及应对方法
点击量:179 发布日期:2013/12/3 来源:西部法制报 作者:闫莉萍
近几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率愈来愈高,翻供现象屡屡发生,已经成为当前我们办案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正视翻供问题并予以正确处理,不仅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还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有效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现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理由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以某种理由推翻或改变原来部分或全部口供的行为。因此,作为翻供行为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主要出现在审查起诉讯和庭审过程中。近年来的翻供案件,主要以下面两方面借口作为理由,一是在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下供述的,这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二是侦查人员未做真实记录,笔录形成过程不完全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这是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侦查人员将同案犯或被害人、证人的笔录放在跟前边抄边问,边问边记,记录完毕即让签字,自己也没看笔录内容或走马观花看了看或侦查人员不让仔细看;第二、观看笔录时,发现记录的有与自己说的不一致的语言、情节或遗漏的,提出异议后记录人不予以修改、添加或补充。
对待翻供问题的应对方法
司法实践中,面对翻供,我们应当准确分析翻供的原因,掌握翻供的动机和目的,判断翻供是否合情合理,然后针对翻供的理由,采取以下对策和方法:1、对以第一种理由翻供的,办案中我们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对质,由于多种因素,愿意且能做到的寥寥无几,无奈之下,只有采取让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侦查人员是否有逼供、诱供、骗供、指供等违法情形,并让讯问人员自己书写。虽然这些书证常常会被法官采信,然而这种做法有失公正,警官作为特殊的主体,从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讲,一对一的证据,不能片面采信一方的证词,正确的方法应是:根据案件其它证据,先看在没有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时,如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能够定罪量刑即可采取上述办法应对,如若不能确定,就应对此查清而不能置之不理,调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置,如果是违法侦查所获得的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2、对以第二种理由翻供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在检察人员的监督下,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制作笔录。如果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突然以此理由翻供,审判长和公诉人应让被告人做出合理解释,并就笔录形成的时间、场所、态度等具体细节进行讯问,如果被告人的翻供理由合情合理,此人供述涉及重大问题,公诉人应提出延期审理,后认真调查处理;如果翻供理由不能成立,而其庭前的供述有其它证据印证,且经查证属实,或发现是恶意翻供的,公诉人应当庭用事实和证据说服和教育,告知该被告人翻供的后果,让其当庭悔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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