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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
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
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
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
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
查时间。
三、关于产假
1.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
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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