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款未清就过户 钱房两空陷困境 2011年11月,李先生将其位于郊区的商品房一套卖给王某,心急的李先生在房款未交清的情况下就为对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不仅余款索要无果,房屋也被对方抵押登记给了第三人。 2011年11月1日李先生与王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商品房一套出卖给王某,售价200万元,分三期支付。11月20日王某支付第一期购房款65万元,依照约定当日房屋就被过户到了王某名下。其后,王某找各种理由拖延余款,拒不给付。2012年3月李先生发现该房屋竟被抵押登记给了第三人刘某。 2012年5月,经过了诉讼的第三人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按照法院调解书拍卖房产并对拍卖款优先受偿。李先生多方索要剩余房款无果,现在房屋又有可能被法院执行拍卖,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拖欠房款,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收回之前出售给王某的房屋,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同时,李先生也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对欲拍卖的房屋主张权利,要求法院暂缓执行。 李先生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需要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判和裁决。作者:张晓玮 杨文战律师提示: 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过户较早对方履行付款较少,导致最后卖方陷入钱房两空的风险的案子。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最重要的两个义务是交房和过户。卖方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应该要求买方提前或同时履行全部或绝大部分付款义务。 一般是签约先支付一部分,这部分在百分之十到二十左右比较合适。 然后再过户,过户前或过户同时要支付大部分房款。如果是用贷款支付的,可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并在贷款时做好划款手续。 最后交房时再支付余款,如果涉及到物业费、话费等居住费用结算,可以留少量款项约定相应支付时间。 这样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对等,对双方都有制约作用,也不容易发生违约,真的发生违约情况,也好追究责任。 而本案中的李行生,把房屋过户给对方,算是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但这时收到的房款才不到三分之一,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种情况下,买方得到房屋所有权之后,把房产转卖或抵押出去,卖方确实就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