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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阴阳合同买卖房屋,买方欺诈卖房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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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wz123 发表于 12-8-20 15:5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王先生在出售自家二手房的过程中,为了少缴纳税金,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买家故意网签了一份低价房屋买卖合同,可过户后对方迟迟未能履约交纳房款。王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判决李先生支付剩余房款26万元。
  王先生(30岁)诉称,2009年7月,经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他与黑龙江人李先生(37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区沙河地区民园小区的一套房屋,房款总价54万元。为避税,双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网签了一份总价款仅为27.5万元的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记备案。房屋过户后,王先生收到了28万元的房款,但没想到的是,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续房款了。虽然中介公司曾两次向李先生发送支付房款的催告函,要求其将剩余26万元房款支付给王先生,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将该套房屋转卖给他人,其本人则离开北京,音信全无了。
  审理过程中,虽经法院依法传唤,但李先生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54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故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夏昆 郭海丽) 

杨文战律师分析:
在房屋买卖中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也确实有一些因为签订的是阴阳合同,导致买方因各种原因主张以在建委登记备案的较低合同价格履行导致发生争议的情况,也有一方反悔,以阴阳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的。
签订阴阳合同避税是违法的,但是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不会因为阴阳合同而直接导致无效,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履行并承担相关税费。
律师提示,最好不要签订这样阴阳合同,即使签订也应该在其他书面文本中通过明确以哪个交易价格为准等内容落实真实意思表示。
就这个案子而言,卖方虽然通过法院确认了真实交易价格,法院也作出判决让买方支付余款,但是买方已经把房子转卖他人,由于转卖时产权人已变更为原买方,转卖的合同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在找不到原买方的情况下,判决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实际上,以本案来看,买方有诈骗嫌疑,但是以目前证据,公安立案存在一定难度。
卖方王先生为什么会处于这种困境呢?以律师的角度看,阴阳合同只是一个因素,但并非关键因素。关键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度不对等。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最重要的两个义务是交房和过户。这两个义务,只要有一个没履行,买方都很难成功转卖房不卷款而走。卖方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应该要求买方提前或同时履行全部或绝大部分付款义务。而本案中王先生履行完过户和交房这两项义务后,买方还有近一半房款未付,这种权利义务履行的不对等,才是造成王先生现在困境的根源。
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针对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履行条件,卖方的义务一步一步来,同时买方的付款义务也要按一定比例一步一步支付,在义务对等的情况下,可以把双方的风险都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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