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办理了1张银行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然后发现卡内有余额后将银行卡挂失并将卡内余额全部取出后据为己有,这种情况属于犯罪。
今年4月份,来自河南省的段某某先是办理了1张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然后知道卡内有余额后,又以银行卡挂失的方式将银行卡内他人所有的钱全部取出后据为己有。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全过程。
● 被告人情况
● 被告人段某某,男,32岁(1989年2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 检察院提起公诉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办理了1张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卡号:×××)并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2月31日,钟某、顾某、刘某、姬某等人遭电信诈骗后将钱款汇入上述账户。当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得知其出售的建设银行卡账户内有余额后,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国建设银行马驹桥支行内,伙同赵某一(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卡挂失的方式将上述银行卡内他人所有的人民币5980元全部取出后据为己有。被告人段某某于2021年4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约定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后被民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 法院做出判决
●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九百八十元,用于发还诈骗案件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身份证一张,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编外语
● 电信诈骗的骗子们怎么也没想到,“好不容易”骗来的钱,却被他人给取走了。能把骗子都给耍了确实很厉害,但用这种犯罪的方式是不行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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