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0.18]长期从事房屋拆除工作的龚某租用了一台挖掘机,用于在某次业务中拆除房屋。拆房时他要求司机用挖斗把自己送至房顶,协助拆除,结果却在房顶上跌落身亡。通州法院
11月8日发布消息说,挖掘机司机被判刑十个月之后,龚某继承人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龚某自担80%责任,挖掘机老板和工人共同赔偿19万。
据法院通报,龚某多年来在通州农村干拆房的活儿。某日,他与挖掘机出租人赵某联系,要租一台挖掘机拆房,同时让赵某指派一名挖掘机司机随行。赵某于是安排张某驾
驶挖掘机来到龚某指定的现场,并告知张某拆除现场一切听从龚某指挥。
开始干活儿了。龚某让张某用挖掘机将他举到东厢房房顶,张某照办,随后张某从西厢房南侧开始拆除房屋,但是在拆西厢房的时候,龚某自己从房顶上走到西厢房上,在
西厢房的西北角捡砖头,刚捡了几块砖头,西厢房的整个房顶突然坍塌,龚某从房顶摔落并被重压在楼板之下,后被法医认定当场死亡。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在
张某赔偿龚某家属十万元后得到了家属谅解,通州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某服刑期间,龚某的继承人以生命权纠纷向通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挖掘机司机张某及雇主赵某二人赔偿损失188万元。通州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的龚某系长期
从事房屋拆除工作的人员,熟悉房屋拆除的相关过程,很清楚拆除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但在明知挖掘机拆除房屋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仍指示张某用挖掘机将他送至
房顶,并站在被拆除房屋的房顶处,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所以龚某对于自己跌落并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减轻张某及赵某的赔偿责任。
但是张某在驾驶挖掘机拆除西厢房的过程中,明知龚某在西厢房房顶西北侧,仍进行施工,导致龚某摔落并死亡,张某对于龚某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应该对龚某死亡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是赵某雇用的挖掘机司机,按照赵某指示与龚某联系,并到现场施工,张某与赵某之间为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对于张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定,这次案件中,张某对龚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对于应赔偿的损失,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赵某赔偿后,可另行起诉,向张某追偿。最终,法院判定,龚某
之死,本人应承担80%的责任,张某及赵某应承担20%的责任。扣除张某已经赔偿的10万元,张某及赵某连带赔偿龚某继承人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