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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八通网(bjbato)获悉,通州又有两处回迁安置房小区,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项目。这样,回迁多年迟迟拿不到的“房本”居民终于有望拿本了!近日相关网站发布了“历史遗留项目认定公告(编号:2021通-001号)、(编号:2021通-002号)”两个公告!
按照《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由北京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的六合村拆迁安置房项目为历史遗留项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5日(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2日)。
按照《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由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通州区潞城镇杨坨村的杨坨安置房(紫运南里)项目为历史遗留项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5日(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2日)。据了解,去年还印发了《通州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说明了处理范围、及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其中提到了“关于划拨土地已竣工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中1997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历史遗留项目问题处理。2015年7月北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通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经规划许可后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迄今已实际交付合法购买并使用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购房人”)5年以上,因开发企业不履责、项目手续不完善以及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用地等条件开发建设等原因,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历史遗留项目”)。历史遗留小区未发证问题都有各自的历史成因,概括原因主要集中在开发商不配合办理和登记要件不全两方面。 根据未发证问题专项治理涉及的工作,按照专班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确定以下任务分工:2002年1月1日(含)以后竣工,不具备规划验收条件的历史遗留项目,应先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依规建设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如主体工程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可在处理方案明确后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如擅自变更规划方案建设的,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追究,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
2002年1月1日前竣工的历史遗留项目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房屋局部超出已登记宗地的界址界限,且超出部分未占用集体土地的历史遗留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核实超出宗地界址界限的原因。
如房屋符合规划且取得所占宗地权利人同意的,可在处理方案明确后为购房人按原土地登记信息办理产权登记。 开发企业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历史遗留项目,应先由区专班办公室会同金融主管部门核实抵押登记中债权的实际偿还情况。
如已经还清贷款但未注销抵押登记的,协调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如已对债权做内部核销的,鼓励相关金融机构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如债权已经打包处理,无法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历史遗留项目认定公告期满后,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提交房屋抵押合同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区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贷款购房人先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同时提交抵押登记书面申请,待抵押权人申请抵押登记后一并办理。 房屋建成后,因工程款结算纠纷、擅自变更规划方案建设等原因,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历史遗留项目,购房人可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防雷、安全检测鉴定。防雷检测合格,且房屋安全鉴定结果认定房屋可以安全使用的,可在处理方案明确后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 未完成不动产测绘的历史遗留项目,购房人可共同委托测绘单位对土地、房屋的界址界限及面积进行测量,其中房产测绘成果按整栋出具的应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对房屋不具备实测分摊面积条件的,购房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申请登记。 涉及征收、拆迁、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人口疏解、环境整治、绿隔等未明确房屋权利性质的历史遗留项目,由相关部门确认房屋权利性质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屋经预售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应与备案的购房人一致;涉及征收、拆迁、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人口疏解、环境整治及绿隔等情况的,申请人应与相关部门确认的人员一致;其他情形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人。 对未缴纳契税且由购房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的历史遗留项目,税务部门可依据处理方案为购房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
申报时购房人应向税务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证明支付合同约定房价款购房发票或收据,以及载明房屋面积、坐落地址的证明材料。 因规划验收等前期手续不完善,未取得门楼牌坐落证明的历史遗留项目,如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认房屋符合规划,且有关情况已函告公安部门的,公安部门可出具门楼牌坐落证明。 10.关于划拨土地已竣工商品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处理1997年1月1日之前竣工的历史遗留项目,部分商品住房因上市出售补交地价款的,可由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5%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对上述日期之后竣工的,房地产转让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土地价款, 或房屋实际建成情况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历史遗留项目,可在处理方案明确后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
未依规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手续、缴齐土地出让价款前,不得办理开发企业自持部分的产权登记。 在工作要求中明确说明,对未列入处理范围的,可参照相关处理原则、机制以及议事程序,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坚决防止“小产权房”通过“办证难”问题处理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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