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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出行] 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路边停车费不交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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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小二黑 发表于 20-3-10 15: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欠缴道路停车费不是小事,大意不得
  1、欠费500元以上罚款1000元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近日,交通部门对《催缴处罚意见》进行了修订。在欠缴道路停车费的处罚方面,新修订的《催缴处罚意见》规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5次以下或欠费金额在200元以内的,由“不并处罚款”修改为也要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欠费5次(含)以下或者欠费200元(含)以下,罚款200元;
  欠费6-10次、欠费200元以上或者500元(含)以下,罚款500元;
  欠费11次及以上,欠费金额500元以上,罚款1000元。
  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

  2、各区将不再合并催缴欠缴道路停车费
  在欠缴道路停车费催缴方面,各区将不再合并催缴。根据新修订的《催缴处罚意见》,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今后将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并处罚款。停车人可以登录“北京交通”APP、各区政府网站、市交通委网站查询缴费信息和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如遇到订单问题可向相关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3、缴费期30天不做调整
  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除采取趸交收费方式的,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超过30日未缴费将形成欠费。此次对《催缴处罚意见》的修订未对30天的缴费期进行调整,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除采取趸交收费方式以外,仍需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

  4、实施前已形成的欠费如何处罚
  修订后的《催缴处罚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形成的欠费仍按2018年印发的《催缴处罚意见》进行处罚。
  即2019年12月(含)之前形成的欠费,仍按旧的规定进行处罚,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欠费未达到5次或欠费金额未达到200元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不进行处罚;
  2020年1月形成的欠费(驶离车位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31日且未在30日内完成缴费)及之后形成的欠费,将按照新的《催缴处罚意见》进行处罚。

  5、建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北京还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并与车辆管理挂钩。欠缴道路停车费后,未补缴欠费或未接受处罚的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将不予办理道路停车居住认证。

  6、3日内发送缴费提示短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区停车管理部门将根据车辆注册登记的联系电话、"北京交通"APP注册绑定用户联系方式等,在车辆驶离车位后3日内以及缴费期限(30日)届满前3日内发送缴费提示短信(短信发送号码:12328)。
  如您在缴费期限(30日)内未缴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将通过发送催缴短信(短信发送号码:12328)、发布催缴公告、现场提示等方式依法催缴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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