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洋)申请人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法院经审核真实后,即使在执行异议下,也无需中止执行。北京通州区法院10月29日通报,执行局通过将责任保险之前执行保全制度作为提供担保的创新方式,推动了一起案件财产处置的变现流程。据介绍,通州区首例“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产生,为打击“老赖”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的行为提供了司法样本。 通州区院执行局法官邓琳介绍,2014年,申请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等7人及北京某商贸公司合同,以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屋向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抵押借款,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清偿债务权本息共计3000余万元,申请人向通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其中,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房屋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案外人许某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其异议被驳回回后,许某提出了了案外人异议之诉。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应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邓琳介绍,本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偿还巨额本息至今已有5年,而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程序可能会历时一年左右,无论是中止执行等待诉讼裁判结果还是为了恢复执行提供全额财产担保,都为申请人实现法律权利增设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承办法官在与申请人沟通,审核后,接受了北京某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责任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创新方式。即申请人向拥有资本品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及相关审核资料,法院依据该保函依法恢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财产变现处置流程。同时,依据该保函,如因申请执行人(即被保险人)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据悉,这是通州区首例打击“老赖”拖延执行行为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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