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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单珊、蒋立宇、田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判处田丰、单珊、蒋立宇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单珊,女,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被告人蒋立宇,女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被告人田丰,女,1968年6月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大学本科文化。三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单珊、蒋立宇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麻峪村菜市场后门附近,张贴“法轮功”传单。公安机关在海淀区单珊、蒋立宇共同居住地将被告人单珊、蒋立宇、田丰三人抓获。当场从单珊、蒋立宇共同居住的房间内起获的各类“法轮功”标语(含贴纸)共四十六张,“法轮功”宣传单及宣传册一百一十九本,各类“法轮功”书籍八十二本,光盘及录音带一百九十一张,U盘、内存卡、硬盘、音响、数据转接口共三十六个,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二台,华为牌手机(内有存储卡)一部,其他“法轮功”宣传品(书签、护身符、贺卡、窗花、挂件、台历等)共五十八个,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一千六百一十七张;从被告人蒋立宇包内起获的翻墙软件光盘六张、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九张;从被告人田丰随身携带的包内起获的便携式音箱一个、宣传册六本、藏字石门票五张、手机五部、护身符二十八个、笔记本一个、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共五十四张。此案中,单珊曾于2016年11月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二年内再次从事邪教活动。根据被告人单珊、蒋立宇、田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五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田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单珊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蒋立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信息来源:京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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