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小编从首都之窗网站获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8年财政预算信息》。
其中显示,今年将开展《通州区总体规划》和《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公告工作,计划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和通州区进行布展公示,公示30天,充分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告工作总预算550万。
此外备受关注的南街也出现在预算表上。小编注意到,《北京城市副中心南大街历史片区详细城市设计》已列入2018年财政预算,预算为97.8万元。
南大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富,进行详细的城市设计能够更好的保留历史风貌、文化特色、建筑格局等,延续文脉。好事一桩!
而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住宅的具体规划问题。去年5月曾有消息称,将积极做好南大街历史街区保护,已完成南大街街区人口调查工作,共涉及居民6300户、17000人。近年来不时有南街的消息传来,先简单回顾一下。
十三五规划
南大街历史街区保护性修缮将在2017年底前完成。
2016年2月
通州区印发2016折子工程,提到“启动南大街地区保护性修缮。”完成时限为12月底。
2016年12月
通州新城155平方公里的范围内,遗存文物有104处,较为集中,区文委负责人表示,将采取不拆、不迁、不改,逐步修缮或改善整体环境的保护方式,做好大运河沿线、“三庙一塔”、南大街、张家湾古城遗址等重要片区的专项保护利用规划,整体运营管理,展示“通州味”的特色文化。
实施南大街地区保护性修缮。
2017年2月
南大街启动入户调查,调查表提到:此次调查的结果将作为未来本片区改造的决策依据。调查涉及到搬迁安置等具体问题。还提到如果不愿搬迁,需政府给予哪些方面的帮助(公共服务设施、房屋修缮等。)
2017年2月17日
市文物局官方微博“北京文博”消息,日前,北京市文物局赴通州区调研运河文化带文物保护工作……实地考察了南大街片区、张家湾古城及码头、漷县古城遗址、西集镇马坊村运河故道沉船遗址、牛牧屯围堰等多处文物及历史文化遗迹。
2017年4月
南大街启动拆违。
2017年5月
拥有百年历史的南大街两侧,131处违建全部拆除,昔日杂乱无章的街巷焕然一新。
2017年5月15日
头条号“北京市通州区信访办”发布消息:做好南大街历史街区保护,目前已完成该街区人口调查工作,共涉及居民6300户、17000人。
目前,南大街的民宅拆还是留,还未有定论。但近年频频提及“保护“和修缮”,到底是什么意思?有无搬迁的可能性?
小编查到了《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当然这是针对旧城的,大家可以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概念和做法。
文件摘录:
总则坚持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原则。严格执行保护规划,通过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组织实施。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严禁大拆大建。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区房屋保护、修缮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修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组织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违法建筑;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资金;在市政府统筹组织下建设和筹集居民搬迁定向安置用房;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居民疏散 第十七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居住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依法征收,居民应当按规定搬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等不合理使用的建筑;
(二)修建市政道路或引入市政基础设施需拆除的房屋;
(三)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无法实现原地重建的筒子楼、简易楼或中式楼;
(四)其他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确需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条 旧城历史文化街区公有房屋承租人愿意腾退房屋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宣传动员,对提出腾退申请的房屋承租人进行登记;
(二)房屋产权人与申请腾退的承租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人可以用房屋直接安置承租人或实施登记轮候安置;
(三)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腾空房屋并移交房屋产权人。
对公房院落腾退部分居民后剩余的承租人,产权人可将其调整到其他院落安置,变更租赁合同,并适当改善承租人居住条件。
第十九条 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搬迁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委托相关机构与产权人协商收购其房屋。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或院落,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购买旧城历史文化街区居民承租的直管公有房屋的,购买人应当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对承租人妥善安置,再与产权人签订公房补偿协议,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公房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各区街道办事处可组织、协调直管公房院落承租人与购买人进行集体协商收购,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区政府负责制定鼓励直管公有房屋流转的具体办法,市相关部门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单位自管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组织承租居民进行疏散。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搬迁的居民,市、区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或筹集定向安置房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应当优先安排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双方通过评估和协商方式确定补偿价款,区政府不再提供定向安置房或保障性住房。
具体安置办法由区政府按照居民原住房面积结合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对腾退后的房屋在进行修缮后可以安排其他院落的居民居住,也可结合历史文化街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相关产业。腾退后拟拆除的建筑应在拆除前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房屋保护和修缮 在房屋保护和修缮方面,主要通过翻、改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等方式进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房屋修缮施工应当使用传统材料,采取传统做法,保持传统形式,修缮后应当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的要求,符合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
房屋保护和修缮应当执行市规划、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别的房屋,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修缮: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的,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规定》明确,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负责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服从产权人对房屋的管理,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对于私有危险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进行修缮,对修缮确有困难的,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房屋修缮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院落的外貌、边界,不得进行违法建设。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严重破损和危险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必须及时进行房屋修缮、改造,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房屋保护和修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原则上应将违法建设一并拆除,影响城市景观及公共利益的临街违法建设必须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由区政府组织拆除。
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 在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方面,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旧城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应保持胡同传统风貌和肌理,不得改变胡同原有尺度和走向,确需改变的,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胡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时应当在不改变胡同宽度的前提下同步敷设市政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胡同尺度和外部市政条件,编制与历史文化街区相适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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