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日电 (记者 鲍聪颖)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今日就《办法》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是《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建设方面 一是共有产权住房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二是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三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按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二、审核分配方面 一是明确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二是从严限购条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三是促进职住平衡、精准分配。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三、规范管理方面 一是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二是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三是从严查处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四、新老政策衔接方面 《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 记者注意到,该 《办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二是实现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实现高效、便民服务宗旨。 三是规范退出机制。共有产权住房购买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此举有利于实现共有产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 专家:迈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认为,提供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以区为单位优先当地户籍、就地就业的人员购买,实现了就近居住,有利于职住均衡的实现,进而有利于北京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他表示,《办法》聚焦无房家庭首次购房需求,准入条件更加严格,有利于解决住房民生问题,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卫民认为,北京要建设四个中心,要保持活力,就要降低居住成本,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政策中提出,在兼顾本地居民住房需求的同时,对于稳定就业的“新北京人”的房源供应要不少于30%,扩大了保障范围,是迈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 他表示,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统筹各类销售型保障房,有利于制度的规范统一,住房制度也更加简洁明晰。政策明确了政府与购房家庭所持份额,对政府与购房家庭的权利界定更加清晰,政府和购房家庭之间是双向选择,可自由退出,政策弹性高,可操作性强。 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认为,北京推出了共有产权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制度,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支持中端购房,抑制投机,促进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他表示,北京的共有产权住房,应该是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许多的创新点。它兼顾了公平、特别仍然突出以保障为主,而且从使用人的角度上看,有同质同权的创新,房屋的质量、环境、以及将来物业费的缴纳等等,各个方面都透露出同质同权的意图,而且特别强调了对“新北京人”的同权意义。 律师邓亮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共有产权住房是政府与购房人按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意在满足居住需求,遏制投机行为。从法律角度看: 首先,政府与购房人按份享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所有权。 再次,共有产权住房是政策性商品住房,供应、持有和转让等环节都体现了保障功能。 最后,细化了相应监管措施,遏制投机行为。政策中明确了骗购或不当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取消购买资格、腾退住房、支付违约金、禁止一定年限内再次购买政策性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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