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通州西站货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征收范围为:东至京承铁路,南至北京铁路局基建工程段材料库,西至管庄重兴寺村,北至八里桥南居住区。
八通网(微信号:bjbato)获悉,3月10日项目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后,充分征求了公众意见。随后根据群众反馈等情况,对方案进行了调整。这就是这次通告的原因。
公告原因根据有关规定,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3月10日在通州区西站货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了《通州西站货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8日,为期30日。在此期限内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10份。
被征收人主要意见一共有7条。重点集中在补偿安置标准上。
请输入内容1、《方案》中没有对自建房如何认定进行表述,被征收人认为自建房均属历史遗留问题,虽没有文件确认其合法性,但自建房在建时均得到单位认可,所以在本次征收中应该作为合法面积予以认定。
2、《方案》中经评估机构测算项目目前基准价格约为:26464元/平方米过低,被征收人普遍认为应当是在40000元/平方米以上。
3、由于本项目均属公房,面积较小,《方案》中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比例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4倍过低,应在4到5倍左右。
4、临时安置费用、提前搬家奖励费低于通州其他项目费用。
5、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米14300元购买(不含楼层差价)不合理。
6、应按分户独立安置,按人均50平方米安置。
7、《方案》中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是强制征收。
八通网小编(微信号:bjbato)获悉,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结合征收政策及项目实际情况,区政府对《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小编梳理发现,方案对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意见作出了改动。以下贴出梳理的主要变动。为了便于理解,以下红色括号部分代表删除内容,蓝色部分代表增加内容,紫色部分代表修改内容。
修改1
《方案》第四条中删除“和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应予以补偿的未登记房屋。”、“未登记房屋按应予以补偿部分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增加“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设面积确定”、“经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后可按照实测结果进行补偿”。
修改后变为第四条 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
被征收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和经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应予以补偿的未登记房屋。)
被征收的已登记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未登记房屋按应予以补偿部分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设面积确定。
经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后可按照实测结果进行补偿。
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实测申请,并按照实测结果进行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修改2
《方案》第九条删除“但两种补偿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修改后变为第九条 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选择本方案中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但两种补偿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修改3
《方案》第十二条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修改为“合法利用土地补助”。
修改后变为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内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的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移机费、合法利用土地补助、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
修改4
《方案》第十四条据实评估中增加“含太阳能热水器补偿”。
将“临时安置费每户不少于2000元/月”修改为“临时安置费每户不少于2200元/月。”
将“提前搬家奖励费按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平方米奖励。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扣减奖励费总额的10%。”修改为“提前搬家奖励费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万元的奖励。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扣减奖励费总额的10%,最终奖励期限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为准。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公告期限内签约的,均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审定。”
增加“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范围内其未登记房屋的,给予合法利用土地补助20万元;不自行拆除其未登记房屋的,只给予未登记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补偿。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修改后变为第十四条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设备移机费及奖励标准 (一)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含太阳能热水器补偿。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偿;由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偿。
(三)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月补偿。临时安置费每户不少于2200元/月。
(四)设备移机费:电话235元/部、宽带400元/户、空调400元/台、有线300元/户、热水器400元/台,其他未列事项以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装机票据为准。
(五)提前搬家奖励费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万元的奖励。自全额奖励期限结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签约扣减奖励费总额的10%,最终奖励期限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为准。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公告期限内签约的,均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审定。
(六)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范围内其未登记房屋的,给予合法利用土地补助20万元;不自行拆除其未登记房屋的,只给予未登记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补偿。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修改5
《方案》第十五条整条修改。
修改后变为第十五条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可在征收申请单位提供通州西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中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14300元/平方米购买(不含楼层差价)。具体选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一居室或一套两居室;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两居室或一套三居室。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其未登记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按1430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购买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的资格。
征收申请单位提供通州西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其中:一居室7套(建筑面积约为56.4平方米/套)、两居室15套(建筑面积约为84.13平方米/套)、三居室8套(建筑面积约为119平方米/套),产权性质为限价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准确时间以交房通知为准。具体户型、面积及价格详见附件。”
修改前内容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以原址回迁的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通州西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其中:一居室7套(建筑面积约为56.4平方米/套)、两居室15套(建筑面积约为84.13平方米/套)、三居室8套(建筑面积约为119平方米/套),产权性质为限价商品房。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比例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4倍,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套内面积(含阳台)计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米14300元购买(不含楼层差价)。
修改6
《方案》第十六条整条修改。
修改后变为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通过资格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修改前内容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房条件的,由住保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修改7
增加附件“通州西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具体户型、面积及价格(不含楼层差价)。
1、5号楼1单元504室,一居室,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房价款806520元;
2、5号楼1单元604室,一居室,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房价款806520元;
3、 5号楼1单元704室,一居室,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房价款806520元;
4、5号楼1单元804室,一居室,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房价款806520元;
5、5号楼1单元904室,一居室,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房价款806520元;
6、 5号楼1单元1004室,一居室,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房价款806520元;
7、 5号楼1单元1104室,一居室,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房价款806520元;
8、 5号楼2单元5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9、 5号楼2单元6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0、5号楼2单元7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1、5号楼2单元8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2、5号楼2单元9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3、5号楼2单元10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4、5号楼2单元11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5、5号楼2单元12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6、5号楼2单元13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7、5号楼2单元14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8、5号楼2单元15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19、5号楼2单元16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20、5号楼2单元17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21、5号楼2单元18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22、5号楼2单元1903室,两居室,建筑面积84.13平方米,房价款1203059元;
23、5号楼2单元804室,三居室,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房价款1701700元;
24、5号楼2单元904室,三居室,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房价款1701700元;
25、5号楼2单元1004室,三居室,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房价款1701700元;
26、5号楼2单元1104室,三居室,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房价款1701700元;
27、5号楼2单元1204室,三居室,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房价款1701700元;
28、5号楼2单元1604室,三居室,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房价款1701700元;
29、5号楼2单元1704室,三居室,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房价款1701700元;
30、5号楼2单元1804室,三居室,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房价款1701700元。
修改8
被征收人反馈意见的第2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价格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最终价格应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修改9
被征收人反馈意见的第6、7条不作调整。
反馈意见第6条为“应按分户独立安置,按人均50平方米安置。”
反馈意见第7条为“《方案》中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是强制征收。”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据“征补条例”及“北京市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货币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方案最终以区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为准。
其他修改情况
1、《方案》第三条中:“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项目房屋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修改为“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北苑街道办事处对征收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2、《方案》增加“ 征收申请单位为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其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区征收办的专用账户。
3、《方案》增加“区征收办牵头成立综合问题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征收事务中心、区国土分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分局、北苑街道办事处、征收申请单位。综合问题处理组的职责是对征补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通知相关单位研究并形成区征收办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征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4、《方案》第五条删除“综合问题处理组由征收事务中心、属地居委会、项目建设单位、征收服务机构、评估机构、测绘机构组成。”
5、《方案》第十七条将“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用房”修改为“征收申请单位提供临时安置用房”。
6、增加“本方案中的所指时间均为自然日。”
7、增加“本方案最终以房屋征收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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