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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jhb.gov.cn/wsxw/201603/t20160328_134365.html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确定实施了,而且是北京市:ki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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