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 (样表) 协议编号: 甲方(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乙方(被征收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房屋征收决定》(通政征字第 号)等相关文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状况及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1、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司空小区 号楼单元 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产权性质,房屋用途 ,证载/认定建筑面积平方米。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承租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司空小区号楼单元 室,房屋所有权单位 ,房屋产权性质 ,房屋用途,租赁证编号: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赁合同面积方米,被征收人用于计算征收补偿款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3、被征收人的户籍在册家庭成员如下: 姓名:与被征收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与被征收人关系:身份证号码: 姓名:与被征收人关系:身份证号码: 姓名:与被征收人关系:身份证号码: 姓名:与被征收人关系:身份证号码: 二、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置义务。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3、房屋安置方式:乙方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珠江国际家园二期(永顺镇苏坨村)的定向安置房。 4、乙方自愿选择 作为补偿方式。 三、货币补偿方式及支付期限 1、被征收房屋补偿:依据本项目 评估,按照《司空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通政征字第号),征收决定发布当日的类似房地产价格【 元/平方米】进行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总计 ¥元。具体明细详见 评估报告。 2、其他各项补助费: (1)搬迁费:元; (2)临时安置费: 元(按四个月计算); (3)移机费: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元; (5)提前搬家奖励费: 元; (6)经申请认定,□乙方或 □乙方户籍在册的直系亲属,符合 □大病 □残疾 □低保 条件,甲方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元,其中大病¥ 元,残疾¥元,低保¥元。 3、乙方可获得以上各项补偿、补助费的征收补偿总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4、支付期限: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腾空房屋后5日内可到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5、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甲方不再为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四个月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乙方自愿选择坐落于帅府 号楼 单元 室,户型为 ,面积为平方米,购房单价为¥ 元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2、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待乙方将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款中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划转后,由乙方持本协议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开发单位另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甲方不再为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四个月计算。 五、房屋安置方式 1、乙方已通过甲方公示的地点在永顺镇苏坨村的安置房规划方案,知悉了安置房源信息及选房规则,同意按选房规则进行选房,并自愿接受选房结果。 2、乙方所选安置房具体情况如下: (见下表) 本协议中安置房屋面积为规划图纸面积,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按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安置房购房款。 乙方共选择定向安置房 套,面积为 平方米,安置房购房款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限购以内部分购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3、安置房购房款限购面积内部分的结算方式 乙方同意甲方从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款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总额中扣减限购面积内部分安置房购房款作为购买安置房的预付款。乙方剩余补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由乙方自行到指定银行进行划转。 4、安置房购房款超出限购面积部分的结算方式 乙方同意超出限购面积部分安置房购房款,在办理安置房入住签署安置房购房合同时,一并予以缴纳。 5、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 安置房入住前甲乙双方和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共同签署安置房购房合同,乙方应按已选择的安置房房屋实测面积及相应价格据实办理安置房购房款的补缴或退还手续,同时应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契税、供暖等入住前的相关费用。 6、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及产权证办理 甲乙双方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准确时间以交房通知为准。安置房房屋产权证待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后18个月内,由甲方协助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完成。 7、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支付 乙方自愿选择以下 种过渡方式: 1、乙方自行周转过渡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为50元/平方米/月,不低于2200元/月,由于乙方个人原因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不在顺延发放。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通知安置房办理入住之后的第四个月。甲乙双方将另行签订《临时周转补助协议》。 2、甲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甲方提供位于金隅花石苑的房屋作为临时周转用房,临时周转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甲方向乙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再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费。 六、被征收房屋的腾退及征收收补偿款的支付 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并且到指定地点办理水费、电费、网费、供暖费的结算手续,由受理部门出具办结证明,同时向甲方申请交房并由甲方指定的部门出具《房屋腾空证明》。乙方不得私自拆除或损毁已评估作价的附属物。 2、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持本协议原件、审计结果证明、被征收人身份证原件、《房屋腾空证明》可到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所有营业网点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3、乙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持本协议原件、审计结果证明、被征收人身份证原件、《房屋腾空证明》可到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所有营业网点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4、乙方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持本协议原件、审计结果证明、被征收人身份证原件、《房屋腾空证明》可到中国建设银行通州支行所有营业网点办理剩余补偿款划转业务。 七、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该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建设原因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按原标准增加10%,由甲方支付乙方至通知安置房办理入住之后的第四个月。 2、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支付补偿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部分的补偿款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未按约定腾退房屋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房屋腾退的,每逾期一日,按应得补偿款总额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逾期办理入住的违约责任:安置房建成时,在甲方通知乙方办理入住期限内乙方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将不再向乙方发放,安置房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缴纳。 5、逾期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协议约定为乙方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每逾期一日,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安置房购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更名或其他手续致使安置房产权证无法办理的情况除外。 6、乙方私自拆除或损毁已评估作价的附属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赔偿。 7、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履行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如审计部门发现本协议签订的过程中,乙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满足签订本协议的条件,乙方应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放弃该项补偿要求,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除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的同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交由甲方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5、乙方应保证本协议记载的通讯地址准确、有效。如有变更,应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违反此项义务导致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由乙方承担不利后果。 (此后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并手印): 身份证号码: 法定/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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