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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快讯] 部分产房项目停工 小产权究竟该向何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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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发表于 07-7-15 12:21: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很多小产权项目都传出或停工或停售的消息。在房山区,一个建筑面积达百万平方米的小产权项目据传已取消;在通州区,一个名为月亮湾小镇的项目日前也表示暂时停售,等待北京市有关小产权项目的进一步规定。小产权项目究竟该何去何从,愈加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话题。
&ltbr /&gt&ltp&gt  - &ltstrong&gt小产权风险明显&lt/strong&gt &lt/p&gt
&ltbr /&gt&ltp&gt  小产权房因为售价远低于商品房而受到一部分人青睐。但在现行体制下,小产权房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很难在市场上转让;二是一旦小产权房所在的土地改变用途,很难得到赔偿。&lt/p&gt
&ltbr /&gt&ltp&gt  中国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指出,因土地性质不同,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可以进行开发建设,而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按照规划进行开发。 &lt/p&gt
&ltbr /&gt&ltp&gt  “集体土地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一些集体经济活动。农村的宅基地只允许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也可以在农民中相互转让。但每家只允许有一份宅基地。不允许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目的是在农民居住、生活保障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lt/p&gt
&ltbr /&gt&ltp&gt  王珏林指出,最近在一些城市近郊的集体土地上盖了许多住宅,有些已经属于成片开发,配套设施也比较好,主要购买群体是城市居民,发的房产证是由乡、镇或村发的,也就是常说的“小产权”或“乡产权”。从目前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看,集体土地上住宅还没有发过产权证。所以,目前所说的“小产权”住宅没有法律保障。&lt/p&gt
&ltbr /&gt&ltp&gt  - &ltstrong&gt即使自住仍应谨慎&lt/strong&gt&lt/p&gt
&ltbr /&gt&ltp&gt  在市场交易环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个没有法律保障的事物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尽管如此,有意购买小产权房的仍不乏人在。他们并非不知小产权的风险,却表示“只是自住,又不上市交易”。&lt/p&gt
&ltbr /&gt&ltp&gt  对此,一些业内人士也表示,以往小产权项目并非没有被勒令强制拆除的先例,部分小产权项目停工或停售就有这方面政策的考虑。&lt/p&gt
&ltbr /&gt&ltp&gt  消费者即使是自住需求,购买小产权项目仍需谨慎。另据业内机构估算,约有30%左右的消费者购买小产权项目是出于投资的考虑。业内人士傅硕指出,虽然表面看小产权项目由于没有产权证而无法交易,但在实践中,其二手房交易也比较活跃,此时一般采用的是双方当事人默认原则。只是这样一种交易缺乏法律上的公信力,一旦出现交易纠纷,在寻求法律保护时会遇到更多障碍。&lt/p&gt
&ltbr /&gt&ltp&gt  - &ltstrong&gt以租代购似更稳妥&lt/strong&gt&lt/p&gt
&ltbr /&gt&ltp&gt  小产权这样一种现实存在的事物,其前景究竟如何呢?业界对此看法不一。&lt/p&gt
&ltbr /&gt&ltp&gt  有人认为应当保留,毕竟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而且周边配套环境也很好,有些甚至形成了一定规模。傅硕表示:“至少不能实行简单的一刀切政策,对于以前已经盖好的项目应有明确说法。而目前这方面还不明朗。”&lt/p&gt
&ltbr /&gt&ltp&gt  五合国际北京公司项目总监尧建刚认为,小产权的项目之所以受到限制,一方面是怕其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保护耕地等农用地考虑。但因为存在巨大的利益落差,单纯地通过行政手段来强制规范可能不会起到特别好的效果,最好仍从市场角度解决。&lt/p&gt
&ltbr /&gt&ltp&gt  尧建刚表示:“实际上,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也分可建设用地和耕地等不同用途,对于可建设用地,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可以纳入开发建设的整体规划,建成的房屋如果是农民购买仍可按小产权办理,如果是城镇人口购买则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这样,乡产权的房子只要不是侵占农民耕地等农用地的,都可采用这种模式。这在一些地方进行新农村建设中也作为一种途径在尝试和摸索。”&lt/p&gt
&ltbr /&gt&ltp&gt  而王珏林则表示,对于所谓的小产权项目,还是要按照国家的土地政策执行,即使要转正也应当先改变土地性质后进行开发,这样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大的利益,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还可以为消费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市场。&lt/p&gt
&ltbr /&gt&ltp&gt  王珏林同时指出:“如果在土地性质不能转变的情况下,既要发挥城市郊区富余宅基地的用途,又解决住宅市场供需矛盾的问题,我认为,还是以租赁的形式为好。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建的住宅,以短期或较长期出租给城市居民,签定合同,到期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续租,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发生变化,可以退租。这样既保证了农民的收益,又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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