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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诚供热涨价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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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洗礼 发表于 13-1-14 17:18: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京诚供热此次涨价是违法行为
2010-2011年至今,京城供热打着京发改〔20101731号文件的旗号,违背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公然调整,与政府唱对台戏!
该文件明确: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201010月,北京市政府针对居民供热不涨价问题,通过电台、电视台、各报等媒体予以宣传,家喻户晓。
京城供热明知居民供热不涨价,却将价格抬高到30/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凭白将让各家每建筑平米多交6元钱。

一、对此周边各社区居民予以抵制,京诚供热向靓景名居的业主有如下解释:
1对于此前按照每平方米24元缴纳供暖费的业主,必须补缴差价
京诚供热的王林宪向靓景名居的业主介绍,“对于此前按照每平方米24元缴纳供暖费的业主,必须补缴差价,目前已经在各个小区设立收费点,如果业主拒绝补缴,未来也会采取发律师函的形式催缴,并且不排除同样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2、过去是烧煤,现在改清洁能源
王林宪说:在2006年以前京诚供暖公司都是烧煤供热,2006年以后改成烧清洁能源,但是当时并未将价格调整到30元,直到去年10月29日才决定将价格调整到每平方米30元。
  3、“涨价”行为是经过通州区有关部门的允许后进行的“调价”
京诚供暖公司有关负责人称,他们的“涨价”行为是经过通州区有关部门的允许后进行的“调价”,在公司与业主们签订的供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遇到政府部门政策调整属于特殊情况,并非公司违约。

二、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允许企业私自涨价。我们应用政府有关文件对上述说法给予澄清。(先回答王林宪的第一个问题)
根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即: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第二十三条 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力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第三十四条 热力企业(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同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查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这条规定,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可2010年政府明确“不涨价”,京城供热偏偏涨价?与政府定价背道而驰的,是违反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3、2010年新颁布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这里清楚的写明了收费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____元/建筑平米/采暖季”
    以上三个文件,清楚写明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如遇政府价格调整时,企业才可以随即调整。不允许企业私自涨价。
北京市热力集团在出庭东方广场供暖费投诉案时,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且我公司只能按照政府的定价收取,没有资格进行更改。”他在这里讲的很对。京诚供热也应像他那样实事求是。
京诚供热从2010年以来的涨价行为是违法的,他们违法,为什么要我们来配合他们违法呢。这里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必须补交差价的问题”我们不要怕他们的恐吓,谁违法,谁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过去烧煤收24元是否欺诈
王林宪说:在2006年以前京诚供暖公司都是烧煤供热,2006年以后改成烧清洁能源,直到去年10月29日才决定将价格调整到每平方米30元。
他这是不打自招了。06年以前,他们是烧煤供暖。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可他们却要我们大家按照24/每建筑平米/采暖季的标准缴费。每平米多收我们大家5元。这笔帐怎么算。
四、请他们出示“允许他们涨价的政府部门的批示”
京诚供热解释说:他们的“涨价”行为是经过通州区有关部门的允许后进行的“调价”,在公司与业主们签订的供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遇到政府部门政策调整属于特殊情况,并非公司违约。
    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 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我们请他们出示:1、通州区人民政府的批文;2、通州区发改委的社会公告;3、报给区发改委和区供热办的备案文件。如果拿不出这些文件,就符合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 ,(即:热力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就是擅自提高热价,应按照该文件的第三十四条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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