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诚供热此次涨价是违法行为 2010-2011年至今,京城供热打着京发改〔2010〕1731号文件的旗号,违背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公然调整,与政府唱对台戏! 该文件明确: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2010年10月,北京市政府针对居民供热不涨价问题,通过电台、电视台、各报等媒体予以宣传,家喻户晓。 京城供热明知居民供热不涨价,却将价格抬高到30元/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凭白将让各家每建筑平米多交6元钱。
一、对此周边各社区居民予以抵制,京诚供热向靓景名居的业主有如下解释: 1、对于此前按照每平方米24元缴纳供暖费的业主,必须补缴差价 京诚供热的王林宪向靓景名居的业主介绍,“对于此前按照每平方米24元缴纳供暖费的业主,必须补缴差价,目前已经在各个小区设立收费点,如果业主拒绝补缴,未来也会采取发律师函的形式催缴,并且不排除同样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2、过去是烧煤,现在改清洁能源 王林宪说:在2006年以前京诚供暖公司都是烧煤供热,2006年以后改成烧清洁能源,但是当时并未将价格调整到30元,直到去年10月29日才决定将价格调整到每平方米30元。
3、“涨价”行为是经过通州区有关部门的允许后进行的“调价” 京诚供暖公司有关负责人称,他们的“涨价”行为是经过通州区有关部门的允许后进行的“调价”,在公司与业主们签订的供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遇到政府部门政策调整属于特殊情况,并非公司违约。
二、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不允许企业私自涨价。我们应用政府有关文件对上述说法给予澄清。(先回答王林宪的第一个问题) 根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即: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第二十三条 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力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第三十四条 热力企业(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同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查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这条规定,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可2010年政府明确“不涨价”,京城供热偏偏涨价?与政府定价背道而驰的,是违反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3、2010年新颁布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1.缴费标准: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这里清楚的写明了收费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____元/建筑平米/采暖季” 以上三个文件,清楚写明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如遇政府价格调整时,企业才可以随即调整。不允许企业私自涨价。 北京市热力集团在出庭东方广场供暖费投诉案时,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且我公司只能按照政府的定价收取,没有资格进行更改。”他在这里讲的很对。京诚供热也应像他那样实事求是。 京诚供热从2010年以来的涨价行为是违法的,他们违法,为什么要我们来配合他们违法呢。这里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必须补交差价的问题”我们不要怕他们的恐吓,谁违法,谁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过去烧煤收24元是否欺诈 王林宪说:在2006年以前京诚供暖公司都是烧煤供热,2006年以后改成烧清洁能源,直到去年10月29日才决定将价格调整到每平方米30元。 他这是不打自招了。06年以前,他们是烧煤供暖。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可他们却要我们大家按照24元/每建筑平米/采暖季的标准缴费。每平米多收我们大家5元。这笔帐怎么算。 四、请他们出示“允许他们涨价的政府部门的批示” 京诚供热解释说:他们的“涨价”行为是经过通州区有关部门的允许后进行的“调价”,在公司与业主们签订的供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遇到政府部门政策调整属于特殊情况,并非公司违约。
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 制定和调整热价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里我们请他们出示:1、通州区人民政府的批文;2、通州区发改委的社会公告;3、报给区发改委和区供热办的备案文件。如果拿不出这些文件,就符合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 ,(即:热力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就是擅自提高热价,应按照该文件的第三十四条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