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苏霞律师 于 11-5-31 15:17 编辑
因对租赁合同中一个“倍”字有不同理解,出租人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退租的某化妆品公司加倍支付违约金6000元。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丁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2010年4月,丁先生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丁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化妆品公司,租期一年,月租金6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双方另约定,租赁期间,出租方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方提前退租,应按月租金的“壹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今年1月,化妆品公司书面通知丁先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表示愿意以押金冲抵违约金。丁先生则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化妆品公司应再支付违约金6000元。遭化妆品公司拒绝后,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丁先生坚持认为,合同中“壹倍”的含义是“加倍”,化妆品公司应再支付6000元违约金。化妆品公司则认为,“壹倍”的具体含义就是6000元,已经按约支付,不同意丁先生的诉请。
法庭审理后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仅从字义解释,“倍”的原义是照原数等加,但“倍”字在不同的语句中会有不同的含义,具体到本案,应将“倍”放在合同条款中作文义解释,才能准确理解它的含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违约金条款中“倍”字前预留了空格,供双方协商确定后填上数字。理论上,空格处可以填写任何数字,这种表达方式表明,此处的“倍”字应作“乘数”解释,即月租金的“壹倍”,应理解为月租金乘以一;如果是“二倍”,则应乘以二,依此类推。原告关注到“倍”字原有的字面含义,却忽视了条款本身的含义,因此其观点法庭难以采信,被告抗辩意见成立。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章伟聪 发布时间: 201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