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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意义上讲,主体是指具有自觉能动性、自我意识机能等特征并能进行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而从管理学的意义上讲,城管局局长:8000块钱还不够老子一顿饭钱通常是指拥有一定权力、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和组织。同时,也包括管理资金、管理设备、管理信息、管理技术等物的因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为管理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学科,其主体与哲学和
管理学中的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认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获得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并且独
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该定义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进一步的理解: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获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执法权是行政权中的一种,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随意获得或任意行使的权力。在我国,国家的一
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全力机关,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组织法,把国家权力分配给有关的国家机关予以行使,其中就包括行政权力。
而作为行政权力中的一种—行政执法权自然也被配置和分配给相应的行政机关予以行使。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有权机关又通过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把行政权力进一步
配置给各个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行使。因此,只有依法获得了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才能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进而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处理有关的城市管理行政事务,这是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必然表现,也是构成行政执法主体的必要条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机构和行政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都必
须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机关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执法权和处理相应的城市管理公共事务,因而都不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由于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发生的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总是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无论是行使权利还
是履行义务,都必须为其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既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就必须为自己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职权的组织,或者是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都不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自然不能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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