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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受威胁放走劫匪 司机无抗击义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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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戈多 发表于 07-1-6 21:3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缘起:司机放走劫匪乘客索赔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抢走手机,同时,这伙人大声吆喝司机停车给他们下车,该车司机便先后两次停车让这伙“得手”的歹徒下车。此后,成某找到301快巴所在的番广公共汽车公司理论,指责司机“放走”抢匪,要赔偿她的损失。但汽车公司不同意,认为只凭一张报警回执并不能证明成某被抢。双方协商不成后,成某遂将公交公司告上番禺区法院。

争论:受威胁放走匪徒该不该?

该案开庭审理中,成某认为,自己买票上车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司机在将自己运送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该负责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在自己还大声说被抢了,要司机报警的时候,司机却居然停车将劫匪放走,这是失职和违约行为,对此汽车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公交公司却有自己的一番说法,虽然成某确实报了警并有回执,但那只是她自己的说法,在警方没有破案之前,不能证明成某真的是被抢了手机。此外,对于成某声称曾叫司机报警一事,公交公司说他们的司机并没有听到,而事发当时迫于8名男子的威胁,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不得不停车开门将劫匪放走。总之,公交公司认为他们的作法无可非议。

宣判:司机没有抓贼义务

据悉,此案历经了番禺区、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番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意外的是,广州中院终审虽认定成某被抢确有其事,但结果依然是公交公司赢了官司,而这个判决理由足以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典范。

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法院认为成某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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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言微轻 发表于 07-1-6 23:00:4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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