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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xx问:
1.我与沈阳一家公司签订三年合同,到期后又续约二年,但中途公司违约提前解除合同,请问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应支付我多少违约金?
2.就公司合同而言,公司违约赔偿员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而公司把员工所得的劳动报酬总额进行拆分(日常薪酬总额又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等,这样一来,我的基本工资只有几百块钱),这样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3.公司每月支付的社会基本保险费含在日常薪酬中,这样合法吗?
4.合同签字按手印,能证明公司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法苑莫懿沁答复: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问题协商一致的话,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下称《补偿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所以该劳动者可能是把违约金和补偿金的概念混同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应当支付的是一笔补偿金而不是违约金。从事件来看,这位劳动者至少能拿到相当于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之后续约的二年如果公司是在后一年提出解除要求的,劳动者能拿到四个月。当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的这种解除行为的话,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裁定公司的解除行为无效。
第二个问题该劳动者询问的应该仍然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就是说,该公司赔偿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仅以基本工资为标准是不正确的。
第三个问题中,如果其所称的“日常薪酬”就是“工资”的意思的话,那么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已经把这个问题也回答了,即如果是自己缴纳的那部分社会基本保险金是应该包含在日常薪酬里的,而如果是公司缴纳的那部分的话就不应当含在日常薪酬中了。
关于第四个问题,《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做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 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 内容显失公平的;(四) 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五) 未经劳动者授权由他人代签的;(六)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或解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凡是符合这六种情况的,即使合同签字按手印,合同仍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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