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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前期物业服务业主不需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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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寒秋 发表于 10-9-9 09:44: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免物业费有时限 4种情形要缴物业费 
  9月8日据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中,业主不用缴纳物业服务费,但这“免费的午餐”有限制,在4种情况下业主就算不与开发商进行交接,也要缴纳物业费。
  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为止的这段期限。
  10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开发商可以自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公司,或者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受托的物业公司和专业性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
  据了解,对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是否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商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此前有舆论认为,前期物业不用交物业费,可能会使业主怠于行使权利,让开发商无限制地承担前期物业费用。
  这一点在《通知》中同样查漏补缺,规定了四种情形,包括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开发商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开发商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在这四种情形下,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开发商和业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形成的权利义务双向制约机制,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立法本意。
  据了解,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属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还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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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1954 发表于 10-9-9 14:39:02 | 只看该作者
  希望物业费少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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