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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文件政发通〔2010〕19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通州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办法
为了规范我区对城市房屋的行政强制拆迁工作,保障我区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87号令)、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设部建住房[2003] 252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4〕2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二、申请
申请区政府对城市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申请应载明:被拆迁人基本情况、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拆迁人不同意搬迁的理由;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三)听证材料,包括: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决定事项、签名等;
(四)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决定事项、签名等;
(五)房屋拆迁许可证;
(六)房屋拆迁评估材料;
(七)补偿方案,包括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八)被拆迁人拒绝接受安置的证明;
(九)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
(十)被拆迁人本人或组织、家庭、房屋等与强制拆迁工作有关的情况说明,以及拟拆迁房屋现场音像资料;
(十一)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行政强制拆迁,应严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防止矛盾激化。行政强制拆迁原则上针对涉及政府公益项目中,极少数不讲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经反复做工作仍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裁决后仍拒绝搬迁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申请区政府组织行政强制拆迁。
三、审查
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对行政强制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复杂、问题较多、存在疑难的申请,可以成立行政强制拆迁审核组,邀请律师、学者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一)审查内容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
2、被拆房屋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裁决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4、是否存在不宜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情形,注重审查被拆迁人的个人、家庭、房屋等状况。
(二)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约谈等。
(三)经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区政府法制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拟定《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报区政府批准。
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退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并说明理由,同时书面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途径解决。
四、决定
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制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强制拆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7.《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二)明确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执行机关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协助机关一般包括通州公安分局、通州交通支队、区卫生局、区城管监察大队以及被强制拆迁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等。
(三)《决定书》文号为“通政强迁字”,《决定书》需加盖区政府印章。
五、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实施强拆前15天向被强制拆迁人送达《决定书》。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代表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强制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制定行政强制拆迁预案。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协助机关要到达强制拆迁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以及强制拆迁所在地居民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保证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3日前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四)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行政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制拆迁人宣读《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被强制拆迁人是公民的,要通知其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强制拆迁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制拆迁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被强制拆迁人及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财产清单要进行公证。财物清单交给被强制拆迁人一份,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存档一份。
(七)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财物,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制拆迁人。被强制拆迁人拒绝接受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八)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坚持公开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执行现场需有公证处全程公证,同时应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基层组织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过程进行监督。
六、中止和终止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撤回强制拆除申请、被强制拆迁人主动履行拆迁义务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区政府法制办认为符合执行中止或终止条件的,可以做出中止或终止行政强制拆除的决定。
七、结案
(一)区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报告》,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拆迁房屋内物品清单及公证文书(复印件);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强制拆迁人单位代表的到场证明(复印件);
3.现场执行过程情况记录(复印件)。
(三)被强制拆迁人自动履行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书面报告履行情况。
(四)区政府法制办形成结案报告报区政府。
八、解释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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