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周五去了一趟张家湾法庭,正赶上法官们在会议室开会,我意外地听到原海涛的声音,一本正经在做报告,说“要深入贯彻为人民服务的…… ” 我当时听到这句话,一时之间真是有一种冲动,想要冲进去问问他这个副庭长,什么是为人民服务?!…… 1、在判决书中隐瞒证据,隐瞒是非——这算是“为人民服务”吗? 2、面对被鉴定出是伪造签名的88万合同,却驳回我方诉求,不肯确认88万假合同无效——这也是为“人民服务”吗? 3、坚决不肯撤销88万的虚假网签——这是“为人民服务”吗? 4、判决伪造虚假合同的人,不但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且连逾期500多天未付的70万房款都不不用支付,就能过户走我的房产—— 这才是“为人民服务”的精髓吧! —— 原海涛,你究竟是怎样的"在为人民服务"!!!!! |
完事了不? |
完事了不? |
你说了算!:) |
我不跟王力签,一方面是因为签约当时中介说政府正严查阳合同,避不了税,让我让出了将近10万元税费。二方面是基于王力之前毫无诚信,因为公积金当时排队,要两三个月才批。而我着急用卖房款归还高额债务。所以三方约好由王力办理公积金贷款加急。结果她毫无诚信违约。尤其她逼我签低价合同时,因无道理可讲,口口声声威胁我要打官司。我根据她之前的行为,感觉到有风险。所以没签。结果被她告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她居然伪造我方签字,在法庭上明确要求履行低价合同。理由是我方签过字了,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要求履行。我相信大家有听说过,卖方签了低价合同之后,买方要求履行低价合同的事情。有谁听说过,买方在卖方没签的情况下居然会伪造一个签名,要求履行?两者相差26万! |
我看你的诉求就有点不明白,网签按照目前的运作来说都是要做低,最终你得到你的报价的钱也就是115万就可以了吧 是不是你认为当初按照高的缴税了,而他们又做低了?看你交的是什么税,按说都是按照网签交税的。 |
通州的公检法 在别的区眼里就是TU BIE 你懂吗? 你去别的区律师来 你看看人家会来不 建议楼主上诉 申诉 另外告他们伪造罪 |
我老是顶,简称老顶 |
给230楼竖吧,这里就他最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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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坠 发表于 14-11-2 22:48 扮猪吃老虎? |
天涯的帖子我也点进去看了,从7月份开始,那个帖子就是有人读无人回。 为啥? 楼主本身只渲染自己的悲情情绪,而对事实部分描述的实在模糊而且逻辑混乱,这么说吧,就是这个法官他的上级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主观上想拉他下马,就凭您目前的这点儿材料,可真是帮不上纪委检察院政法委什么忙啊。 套用台湾小男生的口头禅:你想怎样? 您的诉求到底是什么? 先说大脉络说主线,然后再说法官没有采信你的哪些重要证据,还有您之前提供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您到底想证明什么? 这些证据是否能强大到证明法官枉法的事实。 光说我们老百姓挣钱不容易,房子不容易,打官司不容易有个屁用? 这个世界上扮猪吃老虎多了去了,有了法律这个东西才能有效制止这种行为。 您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两个问题1、您到底想不想执行之前的115万的房屋买卖合同? ;2如果执行合同,怎么执行合同? 至于什么签名假不假,这些能证明啥? 即使能证明对方的确想恶意低价取得您的房产,这种行为的结果只要最后没有发生,网签没有成功,对方也算是未遂,您的房产利益也没有收到损伤。 原来主要的115万的合同也是要被执行的。 |
楼主的房子是小产权,法院是不应该受理的。如果有房本也是伪造的。 |
费什么话,你这房子都是小产权,房本都是假的。 |
求公布二审结果? 预判一下,不对的楼主指正: 目前的事实: 1、合同不管115万还是88万,目前法官判的是按115万来执行,而且按115万来执行也是楼主原告本人最初的意愿。 2、法官判的是过户,只是原告本人对于有效期只有7天的资金证明有怀疑,怀疑过户后被告不能履行合同,不付给原告70万块钱。 所以,如果我根据楼主情绪化的没什么逻辑的帖子总结的事实没错,那么楼主你目前的要求很奇怪啊 1、追究被告是否伪造88万的合同不重要,即使被告在跟原告签订的115万真实有效的合同之外,为了避税也好为了什么目的也要伪造了原告家人的签名,这个也不破坏原来115万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尤其被告试图用88万来成交的目的也没有达成,也没有对原告本人的利益构成真实损害。目前执行原告期待的115万的合同没有任何问题,楼主原告目前的诉求到底是什么? 况且被告一方再法庭上要求以88万执行合同很可能只是一种应诉策略。 2、关于原告担心被告是否有资金实力购买自己房产,双方一旦签订了合同,就是对双方能力的一种承认,法院只能判定合同真实有效,必须在规定时间过户合同,至于被告在什么时间何种方式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在原合同中有规定的,法官是不宜再做过多干涉的。 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那么肯定有被告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剩余款项的惩罚条款。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被告拒绝承担合同规定的惩罚性条款,原告完全可以再单独向法院起诉被告,法院也会完全支持原告的行为。 至少目前为止,法官判原告过户给被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至于原告的担心也是瞎担心,甚至是不过户给被告的一种借口而已。 这种行为可能会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最后想说的是,法律不是看谁可怜就帮谁,而是看谁更有理,如何判断谁更有理,或者如何才能更有理需要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种案子上不请律师或者认为律师没好人的思路最终只能害了自己。 奉劝赶快放下执念,不然多少上访户一辈子就浪费在这一件小事儿上了,就是觉得我受欺负了,但是又说不清楚到底哪儿被欺负了。 人被欺负的感觉往往是自卑的体现,知识匮乏才会觉得全世界都欠他的。 |
一朵兰花 发表于 14-10-30 21:47 都是玩儿,多大的事儿啊:niu,态度赞一个。 |
?=!,了=料 |
一朵兰花 发表于 14-10-29 23:13 佩服你啊,另一个帖子跟我叫骂,这个帖子觉得有道理也会赞同,讲道理可以不因人而异,值得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