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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供热管理方式的建议
目前,不论市政府如何加大供热的管理,出台众多的政策,仍难以解决供热供用双方存在的大量矛盾。
一、问 题
1、供热方执行的是双轨制——存在市政集中供热和私营企业供热。
2、供热费用来源存在私人负担和单位报销两种模式(双轨制),有单位报销的即使双方有矛盾,也因为能够报销而不追究供热不合格的问题——主要是追究成本太高,且不一定能够合理合法解决问题。
3、供热输送的来源不同决定了供热温度极不平衡,私人企业供热收费高,且不达标的情况居多,市政大供热系统供热更多的是用户打开窗户散热气,在家穿短袖。
4、市政府出资给适于热量流量计的社区加装了流量计,但是五年多来,仍有很多社区放着测量系统不用;实行的流量计量小区既不签合同,也不同意业主申请关闭供热的要求。
5、供电、水、气是完全的公用事业,而供热则是国营和私营两种体制同时存在。
二、分 析
1、供热是与供电、供水、供燃气一样的公用体系,但是采取的不同的合同认可方式:供电、供水、供燃气可以不用不买,不花钱,供热则不行。市政府有关供热的政策里对供热合同的处理不同于供电、水、燃气的理由是热的流失。
从物理形态和理论概念来说,电、水、气在输送过程中都有损耗,其前期铺设的管路和电路系统都已经打在购房成本里了。供热实质上也是一样,商品房供热设备和管路都在房价里——同样的房子在北方没有供热设施的房价与有供热设施的房价是不一样的。
2、私营供热企业的不良行为没有监督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是供热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既然是商品化,让市场机制起作用,避免了政府的管理负担。让供热和受热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后果,是供热减少矛盾的最好办法。双方就自己的需求商量合理的价格和供热方式。双方都对合同负责。
3、公民对自己社区生活的自我管理懒于介入,等、靠、要的心理促使该类问题不是积极去解决,而是等着政府去解决。
建 议
1、取消一切单位的供暖费报销,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进行补贴,不要采取发票报销的方式。
2、倒逼供热企业重新与用户签订合同——现在绝大多数商品房是前期物业管理,在已经极不公平的前提下逼用户签订的协议过期,也有物业公司(供暖方)与受热方没签过供暖协议的仍然不签的现象。北京市政府2009年就下文让重新签订的指示没有施行,市场不会听政府的,这让用户处于两难境地——即便是供热不合格,政府机构人员不可能到现场监督。让用户和供热方真正自愿签订合同,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是根本,是治理供暖问题之根本。就像小的行车事故私下解决一样,减少很多行政管理成本。
3、目前,人员流动极大,在职的人员工作地与居住地有很大距离,希望不长住的房间可以及时开小或者关闭供热,是节能的最好方式。另外老年社会的到来,很多老年人有可能选择做候鸟,或者旅行,或者住到养老院,无人居住的房屋应该关闭供暖,节约能源。
4、让私人供热企业先行推向商品化。供热企业是商业行为,供热企业应该为自己的商业行为承担后果,而不是像现在让买方单方承担所有责任,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合同的实施才是公平的。这样还可以提高供暖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质量,让买方感觉到公平,自觉行使买方的义务和责任。该项买卖应该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政府行为从该项内撤出,可以减少人力、物力和资金。
让新社区私人企业供热的先走入市场化——主要原因是他们既不能像国营企业保证供暖,又无人追究过失责任,他们同时享受的是双规制的好处,还规避了自己的责任,国营企业则不能不顾社会责任。因此,尽快把私营供热推向市场,让私营企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可以缓解很多矛盾。
5、供热自行管理也有利于公民自己管理社区生活,积极参与社区的事务。政府不是保姆,自己不参与管理,公民就无法追究政府的责任。
6、节能与保护环境,是我国当前的重大国策。供热是一大能源消费,减少能源的消费,合理科学的利用能源是我们的责任。
[希望,供暖双方可以单方撤销买卖合同——合同应该是双向才公平。
目前,任何一方不签合同就不供暖——对于能够分户供暖的可以全面施行市场化运作。政府管好大供暖和政府部门就行,在商品房社区撤离。
让公民回归社区,尽公民的责任,享受公民的权利!]
黄雁翎
13391685848
201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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