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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买卖房屋时,意向书或收据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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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wz123 发表于 11-7-19 17:0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提示:买卖房屋时,意向书或收据有约束力吗?
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在经过初步协商后达成一份简单的协议,或在未签订协议前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定金”,如果双方能正常交易自然没什么,一旦一方反悔,那么双方签订的那份简单的协议是什么性质?交付的款项是什么性质?要不要承担责任?交付的钱还要不要退还、如何退还?这些就都成了要面对的问题。
律师提示:
一、             即使是简单的协议也建议明确协议的性质和必要条款。
经过看房等简单磋商后,如果有意向,交易双方往往会先签订一份非常简单的书面文件,明确购买意向、价格等基本交易条件,有的还约定多长时间之内签订正式合同。
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类书面文件的性质,通常从法律角度看,这类协议根据其具体内容的不同,性质上有两种可能:
一是属于“买卖合同”。
很多人往往有误解,以为只要非常规范、全面的书面协议才是合同,双方草草在一张纸上写一些条件并签字不能算是正式的合同,不产生约束力。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要这份书面协议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一些必要条款,就要以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比如合同中明确双方已达成买卖的一致,且对交易的主要条件房款的数额达成一致,就已经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了。对于约定中不完善的地方,可以通过协商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去确定,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因为有些条款无法确定而无法履行,但也不能一律认定这种简单的书面文件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二是属于“购房意向的表达”。
这类书面文件只表达了双方有交易的意向,但从内容上看,对是否交易和交易的最后条件,双方并未确认。这种情况下,书面文件就不具备买卖合同的约束力。
由于不存在相应约束力,这种文件对二手房交易双方意义不大,实践中除中介参与的二手房交易,中介为体现其服务内容要求双方签订外,纯粹买卖双方交易时,这种文件,所见不多。
至于实践中签订的书面文件到底是哪种性质的,法律上并没有这样明确的格式界定,只能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去分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此去判断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具有什么约束力。
律师建议交易双方,这类协议,要么不签,要签就要把交易的基本条款写清楚,房屋的情况、房价、付款时间、交房时间、过户时间,至少这些重要条款应该明确在书面文件中,可能的话,再加上双方关心的其它条款。为过户方便等,双方当然可以再约定另行签订所谓的“正式协议”,但是在该书面文件中,一定要明确该书面文件是否等同于“买卖合同”,还是仅仅是一个类似于“备忘录”的磋商过程记录文件。
实践中,双方草签一份简单的文件后,经常发生一方反悔,而双方对该文件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往往就是因为该书面文件内容不清,这对交易双方都会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所以,即使是一份简单的书面文件,也要明确其性质,具备基本的交易条件条款。
二、             签订正式合同前后支付的款项的性质一定要明确。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要支付房款,这当然没有什么争议,也不会出什么性质不清的问题。但是往往在签订合同前,或刚刚签订合同时买方会向卖方交付一定款项,或者是“预订金”,或者是“定金”,或者是“意向金”,有时甚至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也会有买方先向卖方支付一定款项的问题,这时对这个款项的性质就更容易产生分歧了。而性质不同,直接导致一方反悔后,如何处理此项资金、如何解决双方的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区分法律上的“订金”和“定金”。
“定金”是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法律规定不得超出交易额的百分之二十。在交付定金后,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协议,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协议,定金不予返还。
而“订金”并不具备担保的功能,只是预付款,解除合同时,订金应该返还,当然,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有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有约定的违约条款,收取订金的一方可以按违约责任扣除订金中的相应数额。
如何区分“定金”和“订金”呢?而且在交易时虽然交付了一定款项,但是双方在文件上未提及款项是“订金”还是“定金”,而是用“意向金”等其它词语,这时又如何判断其性质呢?
类似的情况,其实中常有发生的,如何认定款项的性质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双方在合同或书面文件中明确使用了“定金”或“订金”二字,但在其它条款中并未明确发生违约情形后,如何处理相应款项,那么应该依据字面意思判断款项性质。写“定金”就是担保条款,写“订金”就是预付款。
如果双方在合同或书面文件中明确使用了“定金”或“订金”二字,同时在其它条款中明确了发生违约情形后,如何处理相应款项,那么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都以双方明确约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不受字面的限制。比如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用了“订金”二字,但是又明确约定“买方违约订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那这笔款项的真正性质仍应该认定为“定金”。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使用“定金”或“订金”,而是使用“意向金”等其它词语,那么应该以合同中的其它条款来判断“意向金”的性质。
其次,建议在交易中对支付款项的性质和违约处理有明确约定。
我们前面介绍了一些基本的判断方法和原则,但实践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为降低争议的不确定性。律师建议大家在交易时支付款项一定要明确其性质,性质无非是“交易款”、“订金”、“定金”。关键是这款项是否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
如何明确呢?在书面文件中明确一方反悔或不履约后,相应款项如何处理就可以了。
最后,一定要杜绝未形成任何书面文件就交付款项的情形。
有时,买方在看房后,往往口头达成交易一致,在双方未签订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向卖方支付一定的款项,由卖方出具收条,有时写的是“订金”,有时写的是“定金”,有时干脆写“房款”。
口头协议风险很大,这种行为律师是非常不赞成的。
未书面明确达成买卖一致的意向、未书面确定基本的权利义务条款就支付这种款项,一旦发生争议,其性质很难认定,即使收条上写的是“定金”,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已达成交易的一致,形成买卖关系,“定金”又能起什么作用呢?担保条款是附属条款,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成立,“皮之不在,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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