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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补偿方式
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定向安置房置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不能参与定向安置房置换。
第六条 房屋安置
1、安置对象:拆迁范围内选择房屋置换的被拆迁人。
2、置换房源:北京制线厂项目、京贸家园项目、嘉华9号地项目、铜牛针织厂项目、梨园玻璃钢厂项目、化工六厂项目、玉桥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3、安置标准:
(1)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原住房认定建筑面积1:3比例置换成均价楼层建筑面积的玉桥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不能自行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按规定申请廉租实物住房。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原住房认定建筑面积1:2比例置换成均价楼层建筑面积的玉桥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
(3)其余被拆迁人,可不审核准入条件以原住房认定建筑面积按照一定比例置换成均价楼层建筑面积的定向安置用房。
各安置房置换比例系数分别为:北京制线厂项目1:1.4;京贸家园项目1:1.7 ;嘉华9号地项目1:1.8;铜牛针织厂项目1:1.8;梨园玻璃钢厂项目1:1.9;化工六厂项目:1:2.0。
4、选房原则:
(1)被拆迁人置换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相关标准进行选房。
(2)被拆迁人置换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一套定向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置换建筑面积大于(含)9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两套同一安置房项目定向安置用房,其中只能选择一套三居室。
5、结算方式:
(1)置换面积房款结算
被拆迁人购买定向安置房置换面积部分购房款由拆迁人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所选择定向安置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
(2)差异面积部分房款结算
①北京制线厂项目:被拆迁人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置换面积在20(含)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补交房价款;被拆迁人购买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置换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部分,被拆迁人按8000元/平方米向拆迁人补交房价款,由拆迁人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结算;实际购房面积少于置换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按8000元/平方米结算后向被拆迁人退款。
②其他安置房项目:被拆迁人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向所选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补交房价款;实际购房面积少于置换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所选安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实际销售均价结算后向被拆迁人退款。
6、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房屋拆迁重置成新价补偿及各项补助费。
7、选房顺序:
(1)顺序确定原则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申请审核通过并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对于选择定向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根据所置换安置用房的项目,按照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及确定选房意向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选房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项目实际情况导致错过选房时间或所确认的意向房屋的,重新安排选房及顺序。
(2)操作程序
根据上述选房顺序确定原则,被拆迁人按拆迁人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选房意向确认,填写选房顺序确认单,明确所选择项目、居室的选房顺序。
根据选房意向确认登记的先后顺序及项目的具体情况,被拆迁人按拆迁人及所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最终选定具体的安置房屋。
第七条 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款=拆迁评估价款+各项搬家补助费及补贴
拆迁评估价款=[(基准价格×K+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其中:基准价格=标准房地产价格-标准重置价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标准房地产价格、标准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同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上述计算公式中各项取值按照市建委《关于批转北京市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 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不足拆迁补偿低限的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低限补偿。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低限=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均价×35平方米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确定价格为4160元/平方米。
第九条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符合下述自建房条件的居民,可按照实测面积结合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其最高补助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自建房补助不享受其他各项补助及奖励费。
自建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单独立户,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
2、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且在自建房内居住满两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4、自建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
申请自建房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提交《自建房补助申请》并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2、单独立户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无居住房屋证明;
4、测绘机构出具的符合建筑标准的证明;
第十条 停产停业补助
利用住宅房屋并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且标明营业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停产停业补偿可按照以下纳税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年纳税额在2700元以上,给予10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2、年纳税额在2700元以下,1500元以上,给予9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年纳税额在1500元以下,900元以上,给予8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4、年纳税额在900元以下,给予7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5、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给予5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6、在暂停办理事项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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