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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代办”车牌指标,通州一男子重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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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帮人办北京小客车指标的虚假信息,甚至伪造“北京司法拍卖确认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北京通州男子张某先后骗取11人累计63.9999万元。


昨天北京通州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今年28岁的张某,是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2011年9月,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1月,他因为涉嫌犯盗窃罪被刑拘。


通州区法院查明,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1月,张某在通州区张家湾镇某厂办公室内,窃取华夏银行信用卡1张,后从该信用卡内取现、消费,并以最低额还款、账单分期等方式避免被发现,共窃取人民币27 200.96元(以下币种同),且造成信用卡手续费等损失。



2020年11月11日12时许,受害人去华夏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信用卡丢失后报警。被告人张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于当日向信用卡内还款30 216.25元。


2020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在通州区张家湾镇其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先后骗取11人共计63.9999万元。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张某还通过从网上下载文书后修图的方式伪造了盖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章的“北京司法拍卖确认通知书”等执行文书4份交予部分被害人,以继续欺骗被害人。


2020年12月12日后,多名被害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此时,被告人张某已因盗窃犯罪被逮捕。经公安机关讯问,张某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

通州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主审法官: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作为诈骗罪从重处罚情节


此案主审法官蒋为杰表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诈骗过程中所实施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是诈骗的手段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即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处罚,而是作为诈骗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张某还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盗窃罪,依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盗窃所得钱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盗窃犯罪前科,且伪造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扰乱执行秩序,依法可酌予从重处罚。其诈骗所得尚未退赔,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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