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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通州一开发商逾期不办房本被判了!6业主胜诉,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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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案件已经正式立案。疫情期间,您是否方便在线开庭?”
“疫情期间也可以开庭?!我方便!”

“经审查您的案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已经电子送达至您的邮箱,请注意查收。”
“一审终审?太好了,这样我很快就能拿到生效判决啦!”


2020年3月16日,通州法院速裁审判“牵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将小额诉讼程序、在线庭审、要素式审判、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电子送达文书等功能有机融合,快速开庭审结6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隔空”打出提升速度“组合拳”,激发最大程序效能,有效降低当事人时间和交通成本,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案情简介


原告系通州区某小区业主,于2013年在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六套商品房,被告未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以被告违约导致逾期办证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六套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金。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该批案件标的额都在5万元以下,虽然被告对违约事实不予认可,并且对此前的同类判决提起了上诉,但上诉案件均已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结合生效判决示范机制,该类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月16日下午,通州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线审理了该批6起案件,当庭宣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当庭电子送达判决书,案件一审终审
其中一例案件摘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之妻),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朱思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原告张**(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刘**同时作为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源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206.74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契税利息损失6521.9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7月3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第二十二条约定: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自逾期之日起,每满一年,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1%的违约金。
被告已于2014年5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已满720日,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屋权属证明,逾期日从2016年5月31日开始计算,到2017年8月21日,被告已逾期满1年,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已付房款1%违约1年的违约金。
被告于2014年6月1日收取契税33620.22元,后并没有及时上缴税务机关,该款项直至2017年6月7日才交给相关部门办理产权使用,期间共计1091天,该款项一直由被告使用,按照当时商业贷款银行利率计算,契税*利率/365*天数,被告应支付契税利息6521.94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龙源地产公司辩称:
契税是国家收取,由被告代原告缴纳,这是便于原告的行为,原告在缴纳契税当中未遭受任何损失反而获得了被告提供的更加便捷的服务,不应当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代为缴纳契税期间的利息;对于违约金部分,需要根据原告具体取得房本和收房的时间计算违约金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3年7月,二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龙源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约定二原告从龙源地产公司处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通州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B1-2-3、B1-2-4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6#商业办公楼10层2单元-1002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113044元。
合同第十二条交付条件约定:“(一)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第二十二条产权登记约定:“(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指定的中介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壹千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2)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自逾期之日起,每满一年,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此违约金不得与初始登记违约金累加处理。”
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约交纳了购房款(根据购房款发票显示二原告实际交纳购房款1 120 674元)、产权代办费、产权印花税、房屋权属登记费等各项费用。龙源地产公司依约于2014年5月31日向二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2017)通不动产权第XXXX号、京(2017)通不动产权第XXXX号,二原告共同所有。
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契税款日期为2014年6月1日,契税入库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税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6月7日。庭审中,双方对以上事实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二条“产权登记”第(二)款“转移登记”第二项的约定,如因龙源地产公司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满一年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
二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收房,龙源地产公司自此日起720日内(即2014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19日)未能协助二原告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而直至2017年8月21日才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二原告办理下来,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8月21日,龙源地产公司已逾期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至二原告名下,故龙源地产公司应按照二原告已付房款(1 120 674元)1%的标准向二原告支付逾期满一年的违约金11206.74元。故对于二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原告已于2014年6月1日将33 620.22元契税交予龙源地产公司,龙源地产公司本应及时代二原告将契税交予税务部门,但龙源地产公司直至2017年5月26日才将其交至税务部门入库。龙源地产公司实际占用该笔款项将近三年,确实已给二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龙源地产公司应当以33 620.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占用期间(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的相应利息5251.06元。二原告主张利息超过本院核实的数额,故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龙源地产公司所称契税由被告代原告缴纳是便于原告的行为,原告在缴纳契税当中未遭受任何损失反而获得了被告提供的更加便捷的服务,被告不应当支付契税期间利息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月琴、原告张海涛逾期办证违约金11 206.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月琴、原告张海涛契税利息损失5251.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刘月琴、原告张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刘月琴、原告张海涛负担1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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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hiawode 发表于 20-3-20 07:13: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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