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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标志着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 李国新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概念的规定。
法律界定公共文化服务的三大要素为:责任主体、服务目的和提供内容。
1、责任主体。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是重要的参与者。
2、服务目的。公共文化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
3、提供内容。法律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内容包括三大类: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和活动、其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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