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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裕南小街1号院项目转租清退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第34、35条规定,承租家庭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经核实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双裕南小街1号院项目4#605和3#-729租户在租赁期内,将房屋私自进行转租,违反了政策规定。我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第9条第6项规定,做出清退处理,并已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特此公告。
北京市燕顺保障性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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