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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rnh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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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社会百态]大家还记得我揭露张家湾"隐瞒法官"的那个帖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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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9 09:36:1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笔迹鉴定费的紧急说明


由于王力向法庭提交88.44万合同复印件,声称该合同上张国治的签字是她亲眼所见、由张国治当着她的面签的,并以张国治既然已经签过字,该88.44万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为由,明确要求履行交易价格为88.44万元的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因我方对该低价合同并不知情,根本没有签过字。因此我方于2013年10月22日庭审时递交申请,要求对该合同上的“张国治”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并在2013年11月25日向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支付了9000元文书鉴定费。

直到今天为止,本案仅仅只做过一次文书鉴定。我也只向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交了一次鉴定的费用。发票原件已存入法院档案中。本案绝不存在王力所说的,做了2个鉴定,收取了2次鉴定费,只不过是在一个鉴定过程中提出了两项鉴定请求而已。

由于已被撤销的原海涛法官的判决,判令要我跟王力各出一半鉴定费。6月30日,王力又在庭审过程中谎称本案做了两次鉴定。因主审法官在询问王力之后,并没有就究竟做了几次鉴定的情况,向我方进行询问。而仅仅只是询问我方:“原件是不是真实的?”,“对鉴定意见是否认可?”。导致我方当时在法庭上只是针对法官的询问去回答法官的问题,而对本案只有一次鉴定的真实情况未能及:时在法庭上明确。

我方现在非常担心,本案判决,很可能将会以2015年6月30日、庭审笔录上记载的王力的谎言、以及笔录上记载的我方认可鉴定文书上有关原件结论的答复,作为判决依据,判令我方替王力承担、对王力伪造的88.44万合同签名的笔迹鉴定的一半费用,从而达到维持已被撤销的张家湾法庭副庭长原海涛法官的错误判决的结果。

我方因此,特别书面澄清相关事实。本案只做了一次笔迹鉴定,只交过一次文书鉴定的费用。请主审法官明查。这个情况原审法官和鉴定机构理应非常清楚,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员到庭说明情况!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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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9 09:41:54 | 只看该作者
妞妞娘 发表于 15-7-7 20:58
举报的蠢事我不会去做的,我要光明磊落

多谢。虽然你不做举报的蠢事,却帮我把那个举报的帖子又翻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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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苗苗 发表于 15-7-9 12:15:5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钱别要了 要那个法官的M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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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妞爹 发表于 15-7-9 23:53: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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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11 20:10: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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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11 20:14:2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我方强烈要求对6月30日的庭审笔录进行补正的
申       请


2015年6月30日庭审,临时更换了书记员。在该书记员所做的笔录中,遗漏了我本人发表的几段陈述内容,恰恰是我方觉得非常重要的。并且存在很重大的记录错误,例如:对于2012年10月9日在建行的情况,我方依据事实做了清楚的陈述,并提到了可以证明实际情况是我方让中介邀约王力到建行见面的短信证据。但是笔录上却对我方陈述的这个事实,错误的记录为“偶遇”。而对王力在法庭上歪曲事实的毫无证据支撑的有关10月9日的讲述反而记录得非常详细。

我本人签字当时曾向法官提出笔录上存在遗漏和错误的情况。当时法官告诉我,我的陈述他都听到了,以前的材料里面也提到过,他都清楚。我因为想到庭后可以申请补正,并且实在不好意思在开庭之后再耽误法官太久的时间,所以才先签了字。

上周开庭后,我从周三开始一直在跟法官打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好不容易打通一次,法官又不在办公室。考虑到有各方参与的法庭笔录是很重要的诉讼材料,而被书记员遗漏的内容又恰恰都是我方陈述中与本案事实真相相关的关键内容。我方现在非常担心2015年6月30日的不完整、不公正的笔录,很有可能会成为导致不公正判决的依据。因此向法庭特别递交我方的书面申请,强烈要求对6月30日的笔录进行补正。

请求主审法官允许我复印庭审笔录,对2015年6月30日庭审笔录中被书记员遗漏记录的关键内容、以及明显被书记员错误记录的内容进行补正。谢谢。


                                     申请人:刘人宁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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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霆 发表于 15-7-13 00:04: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阅过终于明白为啥我不招人待见了,不够虚伪,嘴不甜,不会睁着眼睛说瞎话!! 慢慢的发现,有一颗好心,不如有一张好嘴!因为好心永远比不过好嘴!现在的社会,现在的人,都喜欢虚的假的,不喜欢真的诚的,谁虚伪谁是高人一等,谁真诚谁是傻瓜一个,心里有你的人无论什么事都记着你,心里没你的人,只有用的着你才会想到你,来找你……会做的不如会说的,会说的不如会装的,, 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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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17 12:24:17 | 只看该作者
http://i.ifeng.com/news/sharenews.f?aid=9989614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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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17 12:28: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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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17 12:42:36 | 只看该作者
书记员迴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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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18 11:27:04 | 只看该作者
我发的回避申请的文字版,怎么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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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妞爹 发表于 15-7-18 15:08: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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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lrnho5 发表于 15-7-18 15:35:42 | 只看该作者
花妞爹 发表于 15-7-18 15:08
是啊,哪去了?让谁吃了吧?

回 避 申 请


申请事项:

要求2015年6月30日,参与本案庭审的书记员韩翠竹,回避参与王力诉张国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2、要求对2015年6月30日,庭审时临时更换书记员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该名书记员系由何人指定参与该次庭审。

申请理由:

该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错误记录我方讲述的关键内容。

例如:把我讲述的2012年10月9日我方主动邀约王力建行见面的情况,错误记录为“偶遇”。对于我方讲述的与10月9日有关的众多事实、乃至我方提到的相关证据,在笔录中均被遗漏。(参见庭审笔录第7页,第3段,以及我方补正内容第5项。)

但在同一页笔录的最后一段,对由王力方讲述的全无依据的有关10月9日的版本,却记录得非常清楚。

鉴于本案中,王力一直企图利用批贷函上的落款日期是10月9日这个情况来歪曲过户日期,从而推卸她在过户当天的违约责任。因此在法庭上使用证据、澄清10月9日的事实,对我方十分重要。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留下有关10月9日情况的错误笔录,明显对我方不利。

该书记员,对我方在法庭上发表的“我方过户当天的录音证据理应得到法庭采信”的重要阐述,没有记录,完全遗漏。

具体情况参见6月30日庭审笔录第11页、倒数第1段,以及我方补正内容第9项,以及庭审录像。

由于我方提交的过户当天的多个录音证据,在原张家湾法庭副庭长曹越、以及张家湾法庭副庭长原海涛的2次判决书中,均被遗漏,更未被采信。因此,我方在2次上诉中都特别了这个问题。本次开庭时,又再次在法庭上阐述了“我方提交的过户当天的多个电话录音证据理应得到法庭采信的理由”。这个阐述对于我方争取公正判决非常重要。书记员却在庭审笔录中几乎全盘遗漏了这个对我方如此重要的内容。明显于我方不利。

该书记员,对我方在法庭上发表的“关于王力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在笔录中被记录得十分含糊,语无伦次。让外人看不明白。

我方当时从3个方面阐述了“关于王力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

王力提交的全部19项证据,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当时不履行115万合同。也无法证明,究竟是王力方在故意拖延过户,还是我方在故意拖延过户。

19项证据中存在多个证据,恰恰足以证明王力“要求判决履行88.44万元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我方已提起反诉,并已提交57项证据,详细证明王力违约。但王力方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她“无正当理由停止过户”、“伪造我方张国治签名”、以及“公然要求履行88.44万低价假合同”等种种行为,不是违约行为。

我方认为,以上我方发表的对王力证据的综合质证意见,十分重要。本应在笔录中得到清楚和明白的体现。但该书记员却对我方的该段阐述,故意记录得内容含糊,不知所云。

、该书记员记录的我方笔录,重要部分基本被遗漏,即便略有记载,所记笔录也是语焉不详、内容含混不清,令人不知所云。

例如第9页第3段,有如下笔录原文,相信一般人看到之后,很难清楚笔录内容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不当庭质证,我复印证据也没有这两份证据,故不认可,我认为是非法证据,补充的证据是复印件,如视听资料证据,有视听资料材料,只是记录,没有任何人签字……”

再如第11页倒数第1段,有如下笔录原文,相信一般人也看不懂什么意思:

“……原告澄清了对刘人宁关系认可,刘人宁有权处理卖房事项的,可以代表被告,原告主张,原告及中介也足以代表张国治的意愿……当时签约时合同上留的是我的电话,打官司时也不知道张国治的电话,现在又说是离婚状态,录音不是张国治录音,是无效的,包括原告和中介都是我的联系电话。……”

我方无法理解,作为一个很明显已工作多年的老书记员,难道她的理解能力竟会如此之差,对于我方当时在法庭上原本阐述得很清楚的事情,竟能记录得如此云山雾罩。很明显该书记员并非不能正确把握当事人所要表达的意思,而是故意模糊当事人所要表达的意思。

随便摘抄该书记员有关王力方的笔录原文,以说明其正常水准,是有能力把笔录做得清楚明白,含义明确的。

“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确实是被告本人书写的。也去过公积金中心调取张国治夫妻签字的视频资料,当时删除了,无法调取成功。”(第10页倒数第3段)

——以上便是同一个书记员,在同一个庭审、同一份笔录中,所体现出来的记录水准上的巨大反差的对比。

申请:

综上种种,2015年6月30日庭审时,所临时更换的书记员,所记笔录,明显于我方不利,对我方不公。

鉴于本案已历经三年五审、及两次发回。原张家湾法庭前任副庭长曹越、以及现任副庭长原海涛,在审理本案时,都出现了违法审判的现象,并在判决书上明显故意偏袒王力。此次发回,重审依然又在张家湾法庭进行。而被撤销判决的原海涛法官、目前仍旧在张家湾法庭担任副庭长职务。

为维护自身权益,我方提出以下申请:

1、申请该书记员回避、不得参与王力诉张国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恳请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审判监督委员会,对2015年6月30日庭审时临时更换书记员之事进行调查,确认该名书记员是受何人指定参与当日庭审!

假如存在张家湾法庭其他法官和工作人员企图把控案件的违纪行为,请求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监督委员会,依法制约、公正处理。

……我与法院并无冤仇,我不知张家湾法庭为何对我如此不公?……我并不愿意打官司,也并不擅长打官司。全身心应诉3年,头发都已打白四分之一,只为求一张依法公正的判决。请通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监督委员会,体恤、明鉴、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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