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原县法院涉嫌徇私枉法 93万违约金 法院只判付20万 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违约赖账 本报讯(记者 秦民)“为了履行供货合同,我们借款筹资组织货源辛辛苦苦干了半年多时间,没想到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竟然违规赖账,我们更没想到,法院调解时,对方已经答应支付50万元,而三原县法院判付20万元,并延期审案三个月,超过了审理期限,给我公司造成73万元的损失,令我们倍感伤心。”近日,陕西金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丙权向记者反映他所遇到的烦心事。 据安丙权介绍说,他们陕西金泉物资有限公司从2011年2月17日——2011年9月9日间,分别与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简称“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签订了6份《钢材供需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供应钢材,货到其厂后,在7日内支付总货款的30%,余款30内付清,如果违约,依照行规约定按每天每吨5元和8元赔付损失,按天计算,得到了对方的认同,并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我方严格遵照履行合同,在资金严重紧缺的情况下,贷款组织货源,先后向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供应钢材合计538.75吨,货款及运费共计297.7万元,对方开始还按章办事支付我公司171万多元,但剩余款项126.5万元迟迟不予支付,截止到2013年7月10日,造成违约金两年一共累计93.9万多元。在我方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万般无奈,只能将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三原县人民法院在对该案的调查审理中,从2012年11月立案,到了2013年8月15日才作出裁决,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而该案严重违背了民诉法审理期限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安丙权气愤地说,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三原法院在已过了审理期限的情况下,违反质证时效,以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给法院发上访函为借口,明显袒护对方,违规二次质证。在庭下调解时,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答应赔偿我们违约金50万元,我方认为太少,没有答应,而三原法院最终做出(2013)三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令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除本金外,只给我方支付利息20多万元,给我方造成损失73.3万元。 接到陕西金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丙权的反映投诉后,10月30日,记者到三原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情况,该院纪检组长告诉记者,审理此案的民二庭厅长到县人大汇报工作,无法接受采访。据他掌握的情况,这个案子在合议庭时有争议,按规定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申请延期三个月。 记者问:什么时间办的延期审理手续?纪检组长说,(2013年)8月1日审委会通过的。但令人不解的是法院延长审判期限,应该提前申请,而该案的判决是8月15日做出的,8月1日才申请延长期限,这明显是先斩后奏。当记者提出查看当日审委会会议记录,遭到婉拒。 对于当事人安丙权反映,三原法院一位副院长利用职权施加压力干涉此案,该同志没有回答,但他说,现在当事人已经向咸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们的判决不能生效,没有任何效益,除非中院维持原判,他希望当事人继续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随后,记者将所掌握的情况,向三原县人大法工委和三原县政法委做了通报,引起相关单位的关注。 11月1日,记者就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与供货商陕西金泉物资有限公司发生违约纠纷一事,到其上级主管单位中铁一局工程处采访,该工程处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他们遵从法院的判决,其他不便多说。 采访结束时,当事人安丙权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违约赖账在前,三原法院枉法在后,给他们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他们迫切希望新闻媒体调查曝光此事,使徇私枉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欠账“老赖”退出市场,无法立足,还他们一个公道,还社会一片安宁! (录音中,法院承认调解时中铁一局工程机械厂答应支付50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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