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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06年全国风筝锦标赛竞赛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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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风筝锦标赛竞赛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行业体协秘书处: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中国风筝协会、天津市体育局和东丽区人民政府主办,天津市东丽区体育局和天津市风筝协会承办的2006年全国风筝锦标赛定于9月22日至24日在天津市东丽区举行。现将竞赛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队参赛。

                        二○○六 年 七 月 三 日


主题词:社体中心  风筝  比赛  通知
2006年全国风筝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中国风筝协会、天津市体育局、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体育局、天津市风筝协会
三、比赛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6年9月22日至24日  地点:天津市东丽区
四、竞赛项目
(一)龙串类中型
(二)软翅类大型
(三)硬翅类大型
(四)硬板类中型
(五)软板类中型
(六)硬翅串类大型
(七)软翅串类大型
(八)硬板串类中型
(九)软板串类中型
(十)运动风筝双线芭蕾赛(个人、双人、团体)
(十一)规定风筝
五、表演项目
(一)串类最长
(二)立体类最大
(三)软体类最大
(四)地方特色风筝
六、参赛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所属县级以上单位均可组队参赛,各地限报2队,各队需持当地体育行政部门介绍信。
(二)本次比赛按报名先后录取25支队,每队领队1人,运动员6人(性别不限,年龄18-70岁)。
(三)各队必须有5支地方特色的风筝参加表演。
(四)每队限报10只风筝(不包括5只地方特色风筝),每型限报1只,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不得兼报。
(五)为弘扬中华传统体育文化,各参赛单位自愿向大会捐赠1-2只地方特色风筝,由组委会安排捐赠仪式,并颁发证书。
(六)各参赛队须为选派参加活动人员办理往返赛区及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风筝协会2002年版《风筝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二)各项风筝比赛先进行放飞,按放飞成绩录取前12名,再进行工艺评分,以放飞与工艺分之和确定比赛成绩。
(三)运动风筝双线芭蕾赛
1.运动风筝双线芭蕾赛包括规定动作和自编套路。
2.个人赛、双人赛与团体赛的参赛选手可以重复报名,同一运动员不能代表不同队伍参赛。
3.团体赛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人。
4.自编套路须加配音乐进行,时限分别为个人2-4分钟、双人2-5分钟、团体2-5分钟。
5.选配音乐必须在比赛前交裁判组,音乐须刻录为CD光盘的第一首曲目。
6.运动员必须完成3个规定动作。
7.由裁判员根据动作编排和空中表演效果以及规定动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排名。
(四)规定风筝比赛
1.各队必须派1人参加。
2.大会统一提供风筝,各代表队现场抽签确定风筝。
3.各队自备技巧用具(含放飞线),统一放飞时间30分钟。
4.根据运动员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起飞次数、放飞技巧、风筝定高和留空时间评分。
八、名次录取和奖励办法
(一)团体
1.按各队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成绩总和排列名次,奖励前8名,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积分相等,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
2. 大会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二)个人名次
1.竞赛和表演项目分别录取前8名,不足8名(含8名)减一录取。
2.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得分计团体总分。
3.竞赛和表演项目设最佳奖项8个。
(三)奖励办法
1.向获得团体前8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
2.向获得个人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及证书。
3.向获得最佳奖项的运动员颁发奖牌。
4.向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颁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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