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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DAY在其“众达”及“衆逹”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依法驳回之后,竟然还大言不惭地继续以所谓的“享有对‘众达’的在先权利”为理由要求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变更“众达”字号!诚然,我们承认,JONES DAY也许真的“是全球最大规模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也已有超过百年以上的历史”,但是,这也并不代表你JONES DAY在中国就当然享有对“众达”字号的优先权利啊,你可以把JONES DAY翻译成“众达”,也可以翻译成“中达”、“金士达”“中士达”等等,那你是不是要求中国所有包含这些字号的企业变更名称呢?这样的话,干脆你JONES DAY下次把它翻译成“中国”然后把“中国”的字号也变更掉算啦!荒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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