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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盘] 司法解释:未续聘物业不走 业主委员会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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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夜惊魂 发表于 09-5-27 15:36: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子住都没住,物业还让交物业费,这费用到底该不该交?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出台后,物业专家就长春市民遇到的有关物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读。5月26日,近百名读者致电本报,反映物业费收取、未获聘物业仍“赖”着不走等问题,专家对此进行了解答。

领了钥匙就得交物业费

胡先生2007年在长春市电台街附近买了一套房子,但一直没入住。最近,胡先生开始装修房子,小区物业让他交从买房一直到现在的物业费。胡先生说,房子他都没住,也不需要物业给他服务,认为物业费不应该交。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解析

只要办理入住手续,也就是说领取了钥匙,不论是否在小区里住都要交纳物业费。房屋具备了居住条件,建设单位已经向业主发出了入住通知,但业主不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仍然要从建设单位发出通知之日起交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到期应退出

王先生是东岭南街某小区的居民,他说,小区原来的物业公司不干了,但是他们还一直占着小区的幼儿园和社区医院等地方。既然他们已经不是这个小区的物业了,难道不应该把公共用地还给全体业主吗?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解析

业主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物业服务合同》来维系的。物业管理到期或违约,应履行退出义务,对于“赖”着不走和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的,业主委员会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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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子夜惊魂 发表于 09-5-27 15:37:04 | 只看该作者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

市民宁先生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中“没产权证也能当业主”一事不太明白。宁先生说,他儿子买了一套房子,他住在儿子家,他是不是业主?宁先生的儿媳是不是业主?宁先生能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

■司法解释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专家解析

宁先生的儿子和儿媳是业主,宁先生虽然住在儿子家,但他不是业主。小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宁先生的儿子。宁先生的儿子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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