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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知识] 买房过程中,奇葩卖方想违约,我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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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有趣 发表于 17-3-9 10:0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王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几个月前通过房天下联系到了一位置业顾问小刘,委托他帮忙找房。

为了买房的事,已经前前后后折腾了三个月了。买房过程就不是一帆风顺,小王期间也遇到了好几个难题,还好都解决了。按理说最后过完户就告一段落了,没想到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直接点说,就是:卖方拒绝过户。

委婉点说,就是: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小王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颇有不了了之的意思。

小王急了,联系置业顾问小刘找卖主商议,希望可以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找了两次,卖主却一直打迂回战。小刘在房天下从事置业顾问两年了,期间也遇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小刘的意见是:

光是口头上协商不管用了,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卖方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违约,到时候一切以书面文字为准。

还好,书面催告发出之后,卖房及时给与了回复,并重新约定了过户时间。

二手房的交易过程漫长又复杂,保不齐哪天出现个突发情况,卖方可能就违约了。小刘说:还有一种违约情况:

签订居间协议后卖方拒签买卖合同。

签了居间协议签订后,卖方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具体情况可能有以下两种:

1、 卖方表明自己未取得产权人同意,从而不愿继续交易,比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是父亲或者丈夫,卖方便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其实,这时买方只要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2、卖方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认为当时签的合同无效,反悔也没关系,从而要求退款了事。

其实,不管有没有拿到房产证,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了。根据规定,无效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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