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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这个提法并无不妥。
由国务院590号条例 到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其中都有相关”不服“的用语,2个文件是一致的,通州区的征收决定与其也是一致的。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摘自590条例)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摘自北京市政府的实施意见}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17时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摘自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关键是征收人只要不折不扣的完整细致的执行各项条款,善良明理的老百姓怎会不服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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