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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深蓝旷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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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这次司空拆迁注定还是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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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1 20: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17时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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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2 23: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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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2 23: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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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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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2 23: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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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2 23: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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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3 11: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好月圆2010 发表于 14-9-23 00:08
难道永远就住这儿?时代总要发展,多争取些利益无可厚非,但总这么破破烂烂的耗着对谁都没有好处


20年的楼房就破破烂烂了?你叫通州的南街住户情何以堪!你知道吗他所标榜的安置就是大产权的楼房给他!钱不全给你。给你2年房租给我走人!明白吗?
不这么耗着对谁有好处?耗着对司空业主又有什么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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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5 19: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
2014年9月5日,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对司空小区初评结果进行公示。

2014年9月19日下午,通州区人民政府才发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通政房征字【2014】第1号),征收范围:东至北大街,西至西塔胡同,南至司空分署街,北至大成街。既然2014年9月5日还没有确认被征收人就不应该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所以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故必须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重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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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5 19: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合法的程序是!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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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深蓝旷野 发表于 14-9-25 19: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公布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8/id/1429378.shtml
2014年09月24日 14: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08-29 作者:罗书臻
典型案例
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商城县城关迎春台区域的房屋大多建于3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2012年12月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商城县隆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2月11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于12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信阳市明宇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2月24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商政[2012]24号《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文白安长期居住的迎春台13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10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初评报告。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政补决字[2013]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二)对原告文白安的房屋权属认定错误。被告在《关于文白安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中称“文白安在评估过程中拒绝配合致使评估人员未能进入房屋勘察”,但在《迎春台安置区房地产权属情况调查认定报告》中称“此面积为县征收办入户丈量面积、房地产权属情况为权属无争议”。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勘察程序。且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第三人文然而非文白安,被告对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确有错误。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从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两个角度鲜明地指出补偿决定存在的硬伤。在程序合法性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突出强调了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实体合法性方面,强调补偿决定认定的被征收人必须适格。本案因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确定了评估机构,且补偿决定核定的被征收人不是合法权属登记人的问题,故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彰显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价值的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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