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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即将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职工取暖费应由企业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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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d5490 发表于 10-3-19 08:2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供暖将逐步转向“双费制”计价
室温标准由一变三:卧室18℃,厨房15℃,楼梯走廊14℃
京报网 www.bjd.com.cn    日期:2010-03-19 02:40    网络编辑:刘洁   字体显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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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本市公布了即将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记者从市市政市容委获悉,今后本市供暖收费将转向基本费加计量费的“双费制”,下岗职工、困难群体采暖缴费将得到政府救助。而市民关心的冬季室温,则变成了“三温区”标准,最高18℃,最低只有14℃。
  焦点1
  室温标准不再单一
  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表示,本市住宅用户供暖室温标准一直都是18℃,16℃只是最低保障温度,一些单位混淆了最低温度和标准温度的概念。《办法》(草案)中曾有关于供暖室温标准的规定,但最终版本中将其删去了。原因是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对冬季供暖室温有详细规定,即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不低于18℃,厨房不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和走廊不低于14℃。冬季室温标准由一个最低标准变成了三个温区分别控制,符合建筑设计规律和节能要求。此外,不明确规定温度标准,为个性化供热提供了方便。一些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通过供热采暖合同约定差异化的供热需求。
  市政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个供暖期将按照国家标准开展供热执法检查,分区域进行温度测量。
  焦点2
  职工取暖费应由企业掏
  《办法》规定,用户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法规明确: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对此,李楠表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财务政策,供热费用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所有单位都应负担员工冬季取暖费。
  对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多不予报销供热费的情况,市供热办负责人表示,一些外企、民营企业等将职工应享受的供热、消暑降温等福利综合纳入其月薪中,并通过劳务合同约定的,企业即不再单独为员工报销取暖费。
  对下岗职工、破产单位职工及其他困难群体,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将分别按照职责规定给予相关补助、救助。
  焦点3
  不用热也须交基础热费
  按照新规定,本市所有非居民取暖用户今年都将实施按计量收费,不具备条件的将进行供热系统改造。市政部门负责人透露,本市新建居民住宅都将具备热计量条件,在适当的时候将实行按计量收费。既有住宅将分批进行节能改造,使之具备热计量条件。
  据介绍,本市取暖费按计量收费后,将实施“双费制”,即基础热费和计量热费。用户无论是否用热,都必须缴纳基础热费。李楠解释,建筑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满负荷配置锅炉、管线等供热系统,在供暖期间,运营单位必须为所有用户同时用热准备充足热源,因此不用热的用户也应当承担这部分成本。
  焦点4
  供暖不达标双倍索赔难
  今年,供热单位将与尚未签订协议的用户签订供热协议,供热商品化属性越来越明显。但市政部门表示,如果冬季供暖室温不达标,居民用户将无法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供热不达标属于过去时,很难确定具体的开始时间、温度,即使有第三方检测,也只能证明现在不达标,取证难、计量难。”李楠表示,供暖室温不达标,还与房屋建筑质量、用户是否拆改供暖设备、供热管网运行工况等各种因素有关,很难确定具体责任。如果对簿公堂,用户须证明自己未拆改过散热器、未调节过供热设备,否则供热单位仅凭拆改散热器一项就可免责。
  市政部门还表示,今后本市延长供热时间居民用户是否承担额外费用的相关政策正在制定中。但非居民用户与居民自采暖用户都将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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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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