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通网论坛首页
查看: 70355|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友爆料] 重磅!通州区最新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出炉!

[复制链接]

26

主题

939

帖子

1

八通币

大学生

Rank: 6Rank: 6

积分
1805
注册时间
06-10-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无为 发表于 19-6-27 17:2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磅!通州区最新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出炉!
2019-06-17 14:32:21 城市副中心关注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原则通过《通州经济开发区西区南扩区三、五、六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该方案的调整是通州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的一次历史性转折!


根据市级对棚改项目减控成本的要求,该方案部分安置补偿标准有所收紧,并且这次所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日后将适用于全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项目,具体特点如下:


特点一:安置人员的认定方面,除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其余安置人员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特点二: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一宗宅基地上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应安置面积+控制安置面积


1.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


(1)采用分档计算方式。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67平方米,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00平方米。


A:当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不高于面积控制标准时:

应安置面积=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70%;


B:当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高于面积控制标准时:

应安置面积=面积控制标准*70%+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面积控制标准部分面积*50%


每宗宅基地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时最大不高于267平方米。


小贴士:一宗宅基地因选房或户型原因,控制安置面积最大不超过10平方米。


2. 按安置人口数计算应安置面积时,原则人均选择45平方米,但长期在此居住、未享受过征收、拆迁安置且本市范围无商品房及各类政策性住房的安置人员可享受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超出宜居人口数外的安置人员可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小贴士:宜居人口数是指,合法宅基地认定面积÷宜居面积控制标准(33平方米/人)后向下取整。


长期在此居住人员,是指2009年1月1日(不含)前,在拆迁范围内户籍登记在本宗宅基地内未发生迁入、迁出变化,且经六方工作小组认定一直在本址生活居住的安置人员。


特点三:取消新生儿安置,调整为仅给予新生儿一次性货币化补助。


小贴士:可享受新生儿补助的,是指一宗宅基地内,搬迁期限届满之后至《安置房入住办理通知书》送达前,安置人员新出生落户在本村的婚生子女,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拆迁人直系血亲。



转帖:http://www.dayuntongzhou.com/web/ct13662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6

主题

939

帖子

1

八通币

大学生

Rank: 6Rank: 6

积分
1805
注册时间
06-10-9
沙发
 楼主| 无为 发表于 19-6-27 17:24:50 | 只看该作者
来说说吧, 是不是又缩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32

主题

5303

帖子

29

八通币

博士后

Rank: 8Rank: 8

积分
15412
注册时间
08-2-14
QQ
3#
database001 发表于 19-6-28 10:28:19 | 只看该作者
无为 发表于 19-6-27 17:24
来说说吧, 是不是又缩了,,,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每宗宅基地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时,最大不高于267平方米。” 请问这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吗?难道不该按国家颁发的土地证红本的面积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0

帖子

0

八通币

小学生

Rank: 2

积分
102
注册时间
19-4-18
4#
36006852 发表于 19-6-28 11:13:19 | 只看该作者
database001 发表于 19-6-28 10:28
《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每宗宅基地按宅基地面积计算应安置面积时,最大不高于267平方米。” 请问这符 ...

红本上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93年登记那会,家里房都不多,有的红本建筑面积才七八十平米,占地400平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广告联系| 手机版|小黑屋|八通网  

GMT+8, 24-12-23 04:56

Powered by Discuz!

© 2004-2014 Bato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