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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悲剧:撞人后阻子救人逃逸,母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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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车撞倒两名老太太后,阻止儿子救人并逃逸,致使其中一名老太太伤重不治。熟料,死者竟是他母亲!
    201582日晚750分左右,湖北大冶还地桥镇和平机械厂路段,两名老太太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最终,一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展开调查,掌握了摩托车型号等信息,张贴出悬赏公告。3日晚6时许,肇事男子自首。让民警意外的是,死者与熊某竟是母子关系。
  47岁的熊某交代,案发当晚,他下班后骑摩托车到岳母家接儿子回家,途径事发路段时,由于天色较暗且没有路灯,撞上了前方行走的两位老人。
  熊某10多岁的儿子随后准备去扶老人,被他制止。他带着儿子驾车逃离了现场。
  回家后不久,熊某即得知母亲和同湾一个老人刚在路上发生了车祸。他当即又返回事故现场,发现躺在地上的正是自己的母亲。
  次日,熊某发现全村张贴了悬赏通告,加上民警上门通报案情后,家人都猜到了肇事逃逸者就是熊某。迫于压力,熊某在村干部陪同下自首。
出于人性化执法考量,鉴于熊某主动投案自首,大冶警方遂对其先行取保候审,待其处置完母亲后事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闻来源于中新网:万新强 刘丹)
杨文战律师点评:
世俗所讲“因果报应”也不完全是封建迷信,从某种角度讲,因果报应有其必然性,今天你从楼上扔个西瓜皮,肯定是砸不到你的,但如果人人都如你一般乱扔东西,总有一天你在楼下会被砸到!
其实这种因果全社会都在承受:
老人倒地没人扶,冷漠的路人家里就没老人吗?可全怪路人吗?没有讹人的老人,怎么会有那么多冷漠的路人?
医生被人指黑心,可医生因为孩子的事去学校面对老师不得小心陪笑?老师去商家买东西不得担心碰到假冒伪劣?商家出去旅游,能逃得出导游的手心?如此循环,如果大家都坑人,难免都被坑!
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以已害人,终被人害”,在我们感叹这个社会人心不古的时候,为自己,为家人,希望大家还是先从自身做起吧!
以上是法律以外的感慨,律师还是说说法律吧!
1、熊某的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熊某驾车撞人,致一死一伤,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量刑,《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熊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至少应在37年之间量刑,如果熊某的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后,正常抢救能活下来,却因为熊某的逃逸的行为造成死亡,那熊某应在7年以上量刑。
不管熊某最后的量刑是多少,撞死亲生母亲且逃逸不救,熊某终生恐怕都要活在自己的内疚和他人的指责当中了,这恐怕是比判刑更让人难以接受的一种惩罚!
2、如果熊某当时不逃逸,是什么后果呢?
如果熊某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救治,那么有可能熊某的母亲不会死亡,如果该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是两人受伤,那么熊某可能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
即使熊某的母亲仍因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熊某仍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期也只是在三年以内,考虑到本案死者是肇事者的母亲,通常会给熊某以缓刑,不用真的到监狱服刑。
很多交通肇事其实原本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要立即停下来报警、救助,所面临的也就是民事赔偿问题。但很多肇事者就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逃逸,使事情的性质发生变化,最终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免除,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害人害已!
所谓善恶一念间,进退两重天!且记、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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