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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京南足球联盟(大兴)超级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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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10号 发表于 10-5-11 17:07: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球员10号 于 11-2-22 14:04 编辑

2011京南足球联盟(大兴)超级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京南足球联盟(大兴)超级联赛的正常发展,预防并制裁非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俱乐部(球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京南足球联盟(大兴)超级联赛。
第三条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京南足球联盟(大兴)超级锦标赛组委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京南足球联盟(大兴)超级联赛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执行。
第二章 处 罚
第一节 处罚种类
第七条 处罚种类:
(一)内部警告;(二)警告;(三)罚款;(四)停赛;(五)停止比赛工作;(六)禁赛;(七)扣分;(八)取消参赛资格;(九)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所有处罚同时适用于球队和运动员、教练员、球队领队等管理成员。
第二节 对比赛中被出示黄牌或红牌的处罚
黄牌罚款10元,红牌罚款30元。(必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缴纳罚款)
第八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的,处停赛1场。其中:
1、 在同一场比赛中,因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的,该两张黄牌不作累计。
2、 在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一张黄牌后即被出示红牌的,该黄牌仍作累计。
第九条 在同一项比赛中,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三节 对延误比赛、弃赛、罢赛、消极比赛的处罚
第十一条关于比赛弃权的处罚
1、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弃权:
A)
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组委会批准,未准时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参赛球队不按规定时间(指兴超组委会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超过规定时间(指从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超过10分钟)的,视为弃赛。并对弃赛一方进行处罚,即扣除该场比赛费用。
B)
拒绝按照比赛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C)
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D)
有未报名、未通过资格审也未得到组委会准许、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允许参赛的运动员或者其他球员违规操作,代表该队比赛。
E)
中途退出比赛。
上述情况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
2、 罚款1500元;
3、 不记分数。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联赛期间累计三次弃赛的取消该队当届比赛资格,并处1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从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超过10分钟)的,应认定为罢赛,对罢赛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参赛球队中断比赛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参赛球队除因不可抗拒原因,未经批准退出比赛,根据对赛事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比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对不文明、不道德和暴力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指责、谩骂、推搡、打手势等方式侮辱或侵犯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应给予下列处罚:
1、 运动员:停赛1-2场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赛3-4场并处500元罚款。
2、 教练员、工作人员:停止1场比赛工作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2场比赛工作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吐唾沫或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应给予下列处罚:
1、 运动员:停赛4—6场并处400-6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赛7—10场并处800-1000元罚款。
2、 教练员、工作人员:停止3—4场比赛工作并处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5—6场比赛工作并处600-8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在比赛后或非比赛场所,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实施与比赛相关的不道德行为或暴力行为,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罚,纪律委员会保留根据情节从严从重处罚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联赛组委会举办的其他足球活动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行为的,分别比照相应规定酌情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对裁判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罚。
上述人员在比赛结束后,围攻裁判员的,根据情节对主要参与人员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纪律委员会保留根据情节从严从重处罚的权利。
第八节对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各球队啦啦队的约束与处罚
各参赛队的啦啦队员如果对对方场上场下队员和啦啦队员有任何言语、行为上的挑衅和攻击,如果情节和后果严重,组委会将在赛后就此事召开特别会议商讨对当事人所在球队进行追加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球队打群架的规定和处罚
球队中如果有1人及1人以上参与打架的,可以对该球队处以最高扣除全部比赛纪律保证金,并取消参加联赛的资格;
对于超过3人(含3人)参与打群架的球队,扣除全部比赛纪律保证金,并永久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取消所有参与打架队员的参加联赛组委会组织的任何比赛的资格。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不思悔改的;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节,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系指违反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和组委会《竞赛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本办法所列纪律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个人罚款,应限于该届比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比赛工作”系指赛区工作或随队参与比赛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项比赛”系指前后衔接的一项赛事或联赛的一个赛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系指参与俱乐部(球队)经营、管理或随队参赛、参加集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与之相类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球队保证金经过处罚,如保证金余额不足1000元时,则球队必须在5日内相应补齐到比赛规定的纪律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个人罚款、球队罚款均从该队纪律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兴超组委会负责解释。


京南足球联盟(大兴)超级联赛组织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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