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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100万买下通州一高档小区三居!没想一波三折,卖房人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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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没有卷 发表于 21-12-8 10:3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买房时房子还没过户,购房款也没付清,买房人去世了!卖房人于是要求终止合同——毕竟房子涨了太多的钱!通州法院12月7日发布消息说,法院判决,买方的继承人支付剩余款项后,可以获得房屋。
这起案子的源头是遥远的2010年。当时,张父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父以100万元价格购买王某名下位于通州区一个高档小区里的三居室。
合同签订后,张父随即支付给王某60万元房款,然后一家人搬进了房子。双方约定,房屋完成过户后,张父再将剩余40万元房款支付给王某。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这期间,北京市的购房政策发生变化,张父已经不再具有购房条件,涉事房屋过户遥遥无期。
在之后的几年里,张父积极缴纳社保,期待获得房屋购买资格。但是更加意外的事情发生,2015年,张父因病去世,张母与女儿小张料理完后事,突然接到王某的通知:因买家是张父,而他已经去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个合同到此为止,房子不卖了。张母与小张苦求无果,不得不将王某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代替张父继续履行和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当年的限购政策,虽然张父在办理过户时已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张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上述限购政策实施之前签订的,而且张父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如今张父已经去世,张母和小张作为张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房屋主张权益,张母与小张同意支付给王某剩余购房款40万元,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支持张母和小张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是非法取得的财产或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特定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权、债务等不能继承,其他财产权利均可继承。主审法官说,前者非常容易理解:“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来的东西,后者相对复杂,比如买家从国画大师处购买一幅画作,画作还没完成大师突然离世,在这种情况下国画大师的继承人就不能代替他去完成画作,因为买家购买的是大师的画作,不是任何一个普通人的画作能够代替的。
在这起涉及到房产买卖和继承的纠纷中,还没有付清全款的房子可以作为张父留下的遗产,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母和女儿小张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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